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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一男子为泄愤踢坏路边车辆、打伤路人被判刑

来源: 巴东县法院 时间: 2018-08-15 15:33 点击量: 657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巴东一90后男子,为发泄情绪损坏路边的车,打伤无辜行人,最终自食恶果。近日,黄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东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4月17日,黄某酒后与女友在打电话时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黄某在宵夜后,无故用脚踢踹路边停靠的车辆,造成易某、邓某、田某等人的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的面包车左前门受损。
  随后,黄某遇见李某驾驶摩托车,无端踢倒李某驾驶的车辆,并对其实施殴打,造成李某面部、胸部、双上肢多处软组织损伤,该摩托车前面罩、前侧装饰边盖及挡泥板损坏。李某见黄某“来势凶猛”便迅疾逃跑,黄某又对李某穷追不舍,但因李某离开现场较远,黄某未能追上而停止。经鉴定,涉案车辆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2442元。
  次日,黄某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信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5月14日,黄某的之父黄某林积极与被害人协商损失赔偿,从而取得被害人对黄某行为的谅解。
  另查明,2008年9月21日,黄某曾于2018年9月、2014年12月因犯其他罪被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黄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黄宇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某无事生非,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