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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巢被摘蜂群蛰死路人,摘蜂巢者需担责

来源: 咸丰县法院 时间: 2020-12-11 17:06 点击量: 129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2020年9月的一天,张某等四人邀约去摘野蜂窝,他们在一颗树上觅得一个,于是四人把蜂窝摘下来,将蜂蛹全部取出后,将残余蜂窝扔在路边树下。次日,村民李某从该树下路过被无巢可归的蜂群攻击,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0月,李某家属诉至坪坝营法庭。经调解,张某等四人与李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等四人各向李某家属支付4万元,共计16万元,并当场支付13万元。

  张某等四人摘取蜂窝后,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处理蜂群,但其四人将残余蜂窝丢弃树下,该残留蜂窝上仍有蜂群活动,留下了安全隐患。其四人摘取蜂窝后未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也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放任该行为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致李某在经过该树下时被蜂群蜇伤导致死亡,张某等人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张某等四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