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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的欠款为何缩水了几十万?

来源: 咸丰县法院 时间: 2019-11-27 09:37 点击量: 1209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拿着一张200万的借条,起诉到法院,到最后法官只支持了160余万元,还有30多万去哪儿呢?

  张某、李某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李某因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80万元,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给李某,李某给张某出具了借条。2017年4月1日,双方对两笔借款进行结算,计算所欠利息后,李某取回了之前的借条,又重新给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某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李某逾期未还,2019年4月,张某向咸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支付资金占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2017年4月1日向张某出具的借条200万,实则本金130万元,利息70万元。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截止2017年4月1日,130万元本金产生的合法利息应该为361249元。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于李某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对张某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的金额,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3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及2017年4月1日前的利息361249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