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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 被告人当庭认罪伏法

时间: 2017-11-08 09:56 点击量: 666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 杨辉 )“我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一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11月7日,利川市法院对该起案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银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拐杖一副,予以没收。

  案件由利川市法院院长周继荣任审判员,利川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本强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利川法检两院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入额院领导以普通员额法官、检察官身份常态化办案的一个缩影。

  案情

  今年年初,王某银与王某祥约定由王某银买树采伐并制成原木转卖王某祥,后王某银在伐木时小腿受伤,遂要求王某祥给予一定生活费,但多次找王某祥无果。

  5月某日,王某银酒后找到王某祥妻子工作的手机营业厅要求其找到王某祥,王某祥妻子对王某银不予理睬,王某银便辱骂王某祥妻子,后用自己的拐杖将该营业厅由刘某、冉某等3人合伙经营的手机展柜玻璃砸坏,掉落的碎玻璃将展柜里18部手机外壳不同程度划伤。经鉴定,涉案的18部手机损失价格为5713元,柜台玻璃损失价格为188元。

  案发后,王某银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68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