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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60余吨废旧钢轨 夫妻大盗被判刑

来源: 建始法院 时间: 2017-12-13 10:20 点击量: 1699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婉婷 任飞)见露天堆放的废旧钢材无人看管,夫妻俩遂起盗卖之心,先后3次盗卖60余吨废旧钢轨。12月12日,建始县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10月底,李某甲受建始县某煤矿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雇请,从事该公司煤矿井口封闭工作,李某甲之妻田某随同前往。其间,李某甲与其妻发现矿区内露天堆放的废旧钢轨无人看守,遂起贪念。同年11月,夫妻二人先后三次盗窃该矿共计人民币64750元的废旧钢轨。

  庭审中,李某甲认为自己是受李某委托照看废旧钢材,且卖废旧钢材是为了支付工人工资,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亦提出李某甲是受该煤矿实际控制人李某委托履职,卖掉的废旧钢材所有权属该煤矿,因此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田某偷卖第一车废旧钢材获取的款项足以支付工人工资,而李某甲、田某共同盗卖了三车废旧钢材,盗卖后未告知李某和该煤矿其他工作人员,且事后李某甲嘱咐知情人不要说出他卖了废旧钢材的事情,由此可以看出李某甲、田某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趁财物所有人不在现场监管的机会,偷卖他人财物,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且李某安排李某甲仅仅是封闭该煤矿井口,2015年该煤矿关闭将动产全部作了处置,该煤矿对堆放在矿区内的废旧钢材不再享有所有权,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