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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宣恩两男子双双被判刑!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8-11-09 09:51 点击量: 719

  恩施法院网(通讯员 周颖 黄微)人生路上,我们难免与他人发生磕碰,退一步便海阔天空,冤冤相报只会令仇恨的种子在我们的心中生根发芽,最终长出仇恨的恶果,令我们更加痛苦。近日,宣恩一男子杨某就因为仇恨之心,不仅误终身,还害了朋友。
  2017年5月9日,因被告人杨某曾与马某一在宣恩县珠山镇某KTV发生矛盾,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杨某对马某一怀恨在心,遂邀约被告人郑某某帮忙共同报复马某一。2017年8月16日下午,杨某见马某一驾驶车辆载向某等人前往宣恩县椿木营乡五子岩风景区,经电话联系郑某某后,便驾驶车辆接郑某某一同前往五子岩风景区接待中心。当日17时许,在宣恩县椿木营乡五子岩风景区接待大厅门口的院坝内,杨某持角铁殴打马某一胸部、背部,郑某某持木棒殴打马某一左腿部致左胫骨骨折。
  经鉴定,马某一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郑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宣恩县公安局椿木营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杨某、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一医疗费、护理费等,并取得被害人马某一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为报复实施伤害和使用其他凶器实施伤害,均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