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川)12月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被告人毛某(女)、杨某(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9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上半年,二人驾车先后窜至湖北咸丰、鹤峰、恩施、来凤、建始、巴东、宣恩及湖南龙山等地的药店或诊所,以改分、代考、办理大专文凭、签订协议或包过执业药师考试等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过程中,杨某主要负责开车寻找药店并在车内等候;毛某负责进店找人搭讪,以包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明,毛某犯罪数额为846924.6元,杨某犯罪数额为399500元。
2016年,公安机关先后将杨某、毛某抓获。经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毛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