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张清波)近日,唐某夫妇因担保借款后债务人未按时偿还,被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扣留部分工资和年底绩效奖金。
程某向雷某借款12.5万元,约定部分借款于2015年11月30日偿还,唐某夫妇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程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雷某于2016年5月诉至建始法院追偿,在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程某分三次偿还,唐某夫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程某未能在2016年6月偿还第一期借款,雷某遂于2017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建始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某不见踪影,唐某夫妇未全部履行义务。法院查明唐某夫妇分别为某金融机构和医疗单位的职工,遂依法给唐某夫妇留足生活费后,将其每月工资收入的4500元和自2017年起的年终绩效奖金予以扣留,由法院派人提取,直到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