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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在鞋店内偷窃两双休闲鞋被判刑七个月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时间: 2018-11-15 09:10 点击量: 62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鹤峰县走马镇的廖某在服饰广场内先后盗走两双休闲鞋,后被服饰广场员工发现并控制住。近日,鹤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来到鹤峰县走马镇桑鹤路某服饰广场闲逛,从该广场鞋柜内盗走一双488元的休闲鞋,后随手扔进路边一垃圾桶内。次日17时许,廖某再次来到该服饰广场的鞋柜内,盗走一双568元的休闲鞋后逃离现场。该店员工发现后,追赶至走马镇步行街桥头将廖某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廖某的随身物品中查扣了盗窃的休闲鞋一双,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2双休闲鞋总价格为人民币718元。因实施本次盗窃,廖某于2018年5月1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2018年4月12日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在2018年4月29日、4月30日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8元,盗窃数额达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廖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廖某有前科劣迹,是盗窃惯犯,可酌情从重处罚。廖某于2018年4月29日、4月30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与本案系同一行为,应折抵刑期。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