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总结宣传一批优秀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更高水平迈进,为恩施州创建“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的营商环境、建成美丽湖北绿色崛起重要一极贡献司法力量。现发布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期典型案例。
六、当判则判为项目留生机,能调则调助企业立止损
【简要案情】
湖北建始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系从事旅游开发、旅游服务、酒店服务管理等项目经营的公司,河南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投公司”)系从事对景区、水上旅游项目、景区内旅游滑道、滑索的投资与管理的公司。2011年4月19日,双方订立《黄鹤桥峰林景区滑道项目建设经营合同》,约定某旅投公司在某旅游公司位于花坪镇的景区内建设并经营滑道项目,并支付管理费。2019年,某旅投公司经营的滑道范围内分别发生两起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但未整改。2020年4月,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旅游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用黄鹤桥峰林景区内滑道,未补齐相关资料、未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启用。某旅游公司也曾向某旅投公司发函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相应设施并恢复植被,但其既未对滑道项目进行整改又未与某旅游公司协商合同解除事宜。2021年1月7日,某旅游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黄鹤桥峰林景区滑道项目建设经营合同书》、恢复植被并支付违约金及下欠的租金、管理费。某旅投公司表示因为疫情导致整改无法进行,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和现场查勘后认为,只要某旅投公司将相关资料补齐并将安全隐患消除,整改通过,仍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判决驳回某旅游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支持支付管理费的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某旅投公司支付了下欠的管理费,但一直未对滑道项目进行整改。2022年1月24日,某旅游公司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滑道经营合作关系,某旅投公司支付2020、2021年度管理费用共计10万元,立即拆除滑道设备并恢复场地植被。随后,某旅投公司也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某旅游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
【裁判结果】
建始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旅游公司与某旅投公司的滑道经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滑道设备及附属设施均归某旅游公司所有,由其自行处理,若进行拆除,费用由某旅游公司自行承担。另外,某旅投公司也撤回了对某旅游公司要求赔偿的起诉。
【典型意义】
2020年的疫情对旅游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加之疫情反复,旅游企业生存困难。在此困境之下,某旅游公司起诉某旅投公司拆除滑道项目,若法院在无法确认该项目是否还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就径直判决解除合同,拆除滑道,势必会让生存困难的旅游企业雪上加霜。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暂不解除,建议某旅投公司及时整改,争取能够继续经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了两家企业的利益。判决过后,长达半年的时间,某旅投公司都未对滑道项目进行动工整改说明某旅投公司已基本放弃该项目,双方的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意义和价值。若合同一直不解除,某旅投公司既无法对滑道项目进行有效利用,又影响了某旅游公司对景区的整体规划运作,另外某旅投公司依然可能要承担支付管理费的义务。所以,唯有双方合同解除,才能及时止损。从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的角度考虑,让滑道由某旅游公司自行处置既免去了某旅投公司的拆除费用,又有可能由某旅游公司将“滑道”变废为宝。无论是判决不解除合同还是调解解除合同,人民法院都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
七、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2017年3月27日,原告某建材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与利川市自然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签订《恩施州采矿权出让合同》,利川市自规局将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出让给某建材公司,约定期限为五年(2017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采矿区开采深度由1275米至1200米标高,共计8个拐点圈定,可开采储量为268.94万吨。2019年7月市自规局对采矿权实测越层越界矿山管理的实测中,发现某建材公司涉嫌越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遂于2019年7月19日向某建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利川市自规局委托湖北省地质局第二大队实测,该采石场越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33000立方米(617500吨),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建筑石料用灰岩价格为25元/立方米,原告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在2019年的市场零售价值为5825000元,但该价格结论书未向某建材公司送达。利川市自规局认为,某建材公司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某建材公司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某建材公司越层越界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33000立方米违法所得人民币5825000元;3.并处以某建材公司违法所得25%的罚款人民币1456250元。某建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利川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利川市政府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建材公司遂向利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利川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中,某建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变更市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的违法所得为2604366元及相应罚款,并撤销利川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利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自规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向原告公司送达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评估结论,而直接将该价格评估结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认定原告公司违法所得的依据,且与审理过程中重新鉴定评估的价格不符,属于认定原告公司违法所得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同时,被告市自规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原告公司在非法开采期间向公益事业捐赠石材的行为未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予以评判,属于认定原告公司违法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利川市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利川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原告某建材公司是当地一家比较知名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企业。该企业就业人员较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利川市自规局作出上百万的没收、罚款处罚可能对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以及导致农民工失业的风险。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利川市法院依法准许原告对市自规局自行委托且未向原告送达的价格认证结论中原告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的价格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该建筑石料用灰岩的价格由原认证的25元/立方变为17元/立方米,大大减少了对其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针对原告多次捐赠石料的情况,利川市法院向相关单位进行了核实,最终认定行政机关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时认定原告违法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该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市自规局在判决生效后,扣除某建材公司捐赠石料数量后重新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某建材公司对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起行政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行政诉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八、审调结合解困境明理息访保稳定
【简要案情】
中交某公司承建宣鹤高速公路西段项目后将鹤峰县太平镇辖区内的挡土墙及相关土建工程分包给兴某公司,兴某公司施工过程中在钱某等人处购买建筑材料,请宋某等人自驾挖掘机施工作业,请覃某等人自驾渣土车运输作业,双方对建筑材料价款计算、施工和运输费用计算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记录了明细账。工程竣工后,兴某公司未向上述人员支付材料款、挖掘机作业费、运输费用。宋某等人分别聚集至中交某公司项目部、太平镇政府,要求解决欠款问题。经鹤峰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协调,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依据明细账以公司名义向该16人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了付款期限。到期后,兴某公司仍未能付款。宋某等人将中交某公司与兴某公司一并起诉至鹤峰县人民法院,要求兴某公司付款,并要求中交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系列案中买卖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宋某等人与兴某公司,宋某等人与中交某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宋某等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中交某公司对宋某等人无付款义务。法院组织调解时,兴某公司称因支付其他地区工程欠款及其他应收工程款项尚未能收回造成资金困难,公司一直无不良信用记录,希望在该系列案中也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以便能够继续正常运营。该公司称其在中交某公司尚有工程质保金可收回,要求延缓付款时间。经调查,兴某公司在中交某公司确有一笔质保金,预计在2021年7月可收回,中交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也表示愿意在质保金退还时配合支付。经释法明理,宋某等人撤回了对中交某公司的起诉。兴某公司同意将付款时间缩短至四个月,以便在质保金退还前先进入执行程序,便于法院监督付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等人申请执行,兴某公司向宋某等人支付欠款共计1246533元,宋某等人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力求人性化处理,利企利民,实现各方共赢。通过查清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到依法办案;通过调查核实各方面情况,为调解方案的形成提供可行性支撑;通过积极争取相关单位配合协助,确保调解协议实际履行。一是确认群众应得利益,明确履行期限,避免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并通知中交某公司协助,有利于应得利益转化为实得利益。二是充分考虑兴某公司暂时的困难,结合调查的实际情况,促成双方约定合理、宽裕的履行期限,避免因处理案件导致企业无法摆脱困境,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三是通过释法明理,明确责任主体和维权途径,消除了闹访风险,也避免了对中交某公司带来消极影响,依法维护了企业声誉。
九、天时地利促丰收调解人和助企业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28日,原告恩施州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恩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监控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30日内全额支付工程款34002元。工程于2020年5月1日开工,2020年5月5日竣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了4000元,并签下欠条承诺2021年3月12日前支付剩下工程款30002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清偿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2年1月12日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宣恩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恩施州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2元及利息,定于202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从细微处服务中小微企业案例。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且被告是宣恩晓关本地的知名农产品企业。2020年、2021年受疫情及天气的影响,农产品产量未达到预期,导致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承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确实存在实际困难,希望原告能在时间上再给予一定的宽限,而原告因被告屡次承诺还款却拿不出钱而对其丧失了信任。本案双方关注的重点在于欠款的给付时间。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公司主要经营有机枇杷种植、销售,该公司有500亩有机枇杷基地,对于本案款项的偿还取决于枇杷的收成。原本高山产出的枇杷品质优良、供不应求,但因遭遇病虫害,枇杷收成不理想,公司陷入财务危机。今年公司加大了技术投入,阳光充沛、水汽充足、收成可望,待5月中旬枇杷上市,一开园迎客就有收入,6月就可一次结清欠款。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原告同意与被告约定待被告枇杷卖完后向其偿还。本案中,法院调解一方面为原告确定了债权,另一方面也为暂时陷入困境的被告争取了宝贵的周转时间,让其不至于陷入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同时也保护了本地重要的农副产品品牌,“三全其美”助力乡村振兴。
十、审判精准显温度减负助企促发展
【简要案情】
被告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排查执法中发现,原告净某源公司的外聘联络员江某杰,以捐赠和惠民帮扶的名义,获取具有公信力慈善部门信任后,以州、市两级文件为噱头在被告辖区开展净水机销售活动,净水机不具有宣称的转化自来水达到直饮水标准的功能;让购买者误以为净水机免费,但实际支付的物流费、安装费高于购买其他品牌净水机的价格;净水机包装箱、机身和说明书型号不一致;假设限定购买对象、限定购买时间和数量;虚构政府补贴事实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同时,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还查明净某源公司利用民政和慈善部门的公信力,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获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贿赂;该公司被抽样检查的2台净水设备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经相关程序后对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吸收原则,对当事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万元。恩施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复议后维持该处罚结果。净某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原告对净水机功能、销售状况、价格等作虚假宣传及商业贿赂、经营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属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遵循吸收原则,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最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关于罚款幅度,考虑到在被告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过程,原告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原告系正在经营的民营企业,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原罚款金额90万元偏高,故变更罚款金额为40万元,并撤销复议决定。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活动加大打击力度,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在当前全球复杂的经济政治形势、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正在经营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在刚性执法的同时,还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平衡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市场秩序监管之间的关系。本案的审理综合衡量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态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做出变更判决,体现司法裁判在服务企业持续经营发展中的“温度”,既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又使得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