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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七次调解 离婚协议终于达成

来源: 咸丰法院 时间: 2017-11-30 11:18 点击量: 58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晓丽)2017年9月27日咸丰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全某与被告石某因感情不和,全某起诉离婚。

  原告全某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后撤诉。2016年全某再次起诉,被告石某在外务工,无法确定其详细住址,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判决不准离婚。据全某陈述,全某与石某分居多年,石某仅春节回家几天时间,但两人仍属于分居状态。全某称两人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咸丰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与石某取得联系,石某称同意离婚,且同意全某的诉求。法官按照全某与石某的要求,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通知全某到法院做了调解笔录并拟好调解协议,并将应诉材料及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一同寄到石某提供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无奈石某反悔,待该邮件还未到达广东时便离开广东去了广西。法官在全某的要求下再次与石某取得联系,并于10月18日重新做好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再次将应诉材料及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一同寄到石某提供的地址(广西)。石某再次反悔,待该邮件还未到达广西时,石某又回到了广东。石某甚至电话威胁法官不得判决离婚。后石某又同意离婚,法官应全某要求于 10月30日重新做好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材料尚未寄出,石某再次反悔。法官应全某要求于10月31日、11月6日、11月8日先后做好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石某均反悔。这样反反复复多次以后,石某最终同意离婚,并称不再反悔。法官也将石某同意离婚的电话进行了录音并以刻录光盘存卷。

  11月10日,法官在全某的要求下再次做好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并将所有材料一并寄给石某,石某也最终签字确认,全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