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深夜尾随他人,并持刀抢劫,近日,来凤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湖南龙山县男子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7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田某尾随下班的张三至来凤县翔凤镇祠堂巷附近,手持一把水果刀,并将该刀抵在张三的脖子处,以此威胁、恐吓张三,让其将钱交出来,张三受到威胁后,将包内的200元现金给了田某,田某拿到钱后离去。2018年7月9日晚10时许,张三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田某又尾随其后,于是张三就往家里跑,刚好被张三的家人看见,随后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田某抓获。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田某的家属提供田某二级智力残疾证书,2018年7月25日,来凤县公安局聘请恩施州优抚医院对田某的智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田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持刀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某持刀抢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