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微)近日,宣恩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抢夺案,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80元。
2018年6月29日20时30分许,在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某药店前人行道上,被害人张某脖子上的千足金黄金项链被被告人田某某盯上了。随后,张某就被一路尾随进入民族路某宿舍楼院内,在一幢一单元入口前,被告人田某某从张某身后用手将张某戴在脖子上的项链扯掉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重达10克,价值人民币3280元。
原来田某某已不是初犯!他早在2014年就因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才刑满释放。
宣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