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建始法院 张清波)6月8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建始驾驶黑色东风轿车搭载吸毒人员“峰峰”、吴某(15岁)、陈某(17岁)路过一弯道时,容留上述三人在车内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朱某逃逸,于今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公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朱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吸毒人员中有二名未成年人且朱某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遂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