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许某因争抢生意发生肢体冲突,继而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徐某左后背一刀,至其胸部受伤。经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3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