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总统大选诉讼的意蕴
上个世纪末的美国总统选举诉讼,已经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纸裁决中烟消云散。但是,它将不可避免地对美国社会的政治生活和司法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正如美国著名政治评论家沃尔斯所言:"此事将在美国历史上被看作一件历史性的事件--是美国司法体系和美国政治史中的一个分水岭。"美国总统选举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西方司法制度的深刻意蕴。
第一,尊重司法。
这次美国总统大选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无论是民主、共和两党,还是普通选民以及各种民权组织,在一系列波澜起伏的诉讼决战中,始终自觉地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尽管为了维护自己党派的利益,各选民之间不乏谩骂和攻击,但他们一直保持理智,严守秩序,社会政局并没有在人们的口诛笔伐和游行示威中走向暴乱。这反映了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精神。正如小布什在总统就职演说中所说:"这次权力的平和过渡在历史上是罕见的,但在美国是平常的。"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社会和政治问题都会转化为司法问题而被解决。当民主党要求开始人工重新计票时,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既没有采取暴力行为去阻止,也没有利用自己曾担任总统的父亲和时任佛州州长的弟弟的权力干预人工计票,而是不假思索地向佛州利昂县巡回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端。
在美国,没有一个家族的权势和地位能与小布什家族相比:小布什的父亲在八年前是全美国权力最大、地位最为显赫的人,其弟弟杰布·布什是佛州最有权势的行政首脑,小布什本人也是美国最大的州--德克萨斯州的两任州长。但这一切都没有成为小布什解决总统竞选纠纷的政治资源。当他在佛州的诉讼一次又一次败诉的时候,他选择的也只是自己出钱聘请高级律师向联邦法院上诉这一途径。
戈尔在诉讼大战中的表现也让人钦佩。作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时任副总统,他从未想过利用自己的职权干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而是像普通民众一样,不断地坐在法庭的原告席和被告席上(虽然他没有亲自出庭,但他仍然是这些席位的主人),不停地接收来自法院的胜诉或败诉裁判文书。在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对他来说生死攸关的大选争议上诉案时,戈尔没有动用他在白宫多年形成的关系网,去拉拢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而是坐在家中耐心地等待法院的裁判。他相信,法官一定会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断。
当联邦最高法院作出重新人工计票违反宪法的裁定后,戈尔断然宣布自己败选。他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虽然我强烈反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但我仍然接受他们的裁决,接受这一不可改变的结果。"并且表示将以负责任的态度,无条件地帮助新总统实现全国的团结。同时呼吁全体美国人、特别是在大选中与他站在一起的美国人紧密团结在下一任总统周围。他还忘不了风趣一句:"这一次我不会再收回我的祝贺了。"
戈尔虽然在选举诉讼中失败了,但他那尊重法院裁决的风度却赢得了公众的一致褒奖。小布什在总统就职演说中也由衷地表示:"我要感谢副总统戈尔在竞选过程中的热情与风度。"
时任总统克林顿在大选中的表现更令人感叹。从党派利益的角度考虑,他当然想让自己亲手选定的接班人坐上白宫的宝座,强烈主张人工重新计票。但当各种诉状在全国漫天飞舞的时候,他却尽力远离竞选和司法的狂热,表现得像是席卷全国的竞选风暴中的一个风平浪静的小岛。
在访问越南回国前夕,克林顿对越南人民幽默地说道:"我得回家看新总统选出来没有;如果还没有选出,我不介意再多干几天。"这种幽默中蕴含着他对司法机关独立地位的极度尊重。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我们信任我们的体制。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坚信民主的国家,所以我们要让民主充分发挥作用……法院将采取他们应该采取的措施,事情原本就应该如此。"
从国家各种权力的职能来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是最弱的,它既没有立法权所享有对国家和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力,也没有行政权那样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执行权力,以及对全国军事力量进行的统领、指挥的权力。正如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所说的那样:"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还掌握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着财权,且有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不仅如此,在权力运用上,司法权具有明显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只有在有关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它才能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裁判来影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司法权威的树立,与其说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倒不如说仰赖人们对司法权的信任和忠诚。
法院的社会角色决定了它是对立双方争议的居中裁判者,只要存在社会纠纷,就要有第三方--法院出面裁决;法院一旦作出最后的裁决,社会就应当尊重这种裁决的结果。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标志。虽然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并不能说出究竟有多少选票没有被统计,也不能道明两位总统候选人的准确得票数字,但一旦法院在走完了所有的诉讼程序作出最终裁决后,双方都应当理智地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尽管戈尔阵营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结果表示强烈不满,但当他们得知法院裁决结果时,仍然理性地接受了这一结局,立即从当初的狂热中走出来,把精力投入到其他事情上去。从另一个方面上看,正是由于司法权的介入,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消解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使得小布什的当选具有正当的合法性。
第二,规则至上。
这次总统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当对电脑计票结果的公正性有疑问时,是否应当进行人工重新计票。
戈尔方面要求重新计票的理由是,每一张选票都代表着选民的意愿,只有对每一张都进行精确地统计,才能使选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地尊重。小布什方面反对进行人工计票的理由在于,由电脑统计选票是既定的选举规则,一旦按照这种规则统计出选举结果后,这种选举结果就是不可变更的,人人都应当遵守。
不难看出,民主党阵营是以民主原则为武器寻求正面突破,而共和党阵营则以法律规则筑起防波堤。那么,当民主(选民的意愿)与规则(既定的法律)相冲突时,究竟如何选择呢?这便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从表面上看,戈尔的理由的确有其道理。因为选举的本意就在于客观、全面、准确地统计选民的每一张选票;否则,选举将会成为毫无意义的活动。同时,选民的投票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公民的投票权是一个需要关注的、压倒其他一切的问题","这些权利的重要性胜过任何法定程序"。佛州最高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作出允许进行人工计票的裁决的。
但是,这一理由的问题在于,它极大地伤害了社会现存的法律以及奠基于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进行人工重新计票也许对证明这次选举结果的正当性有所助益,但从长远来看,它是牺牲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代价的。因为在以后的总统竞选中,任何总统候选人都可以选票没有准确统计为由,要求重新计算选票。这样一来,总统竞选将会变成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佛州最高法院在裁决进行人工重新计票的判决书中写道:"如果选民的意图可以清楚地显示,则选票应被计数。"实际上,这一判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次总统大选无果而终,并且造成社会极大的混乱。因为佛州这次采取的是打孔式的投票方式,有些选票孔未打穿但凹了进去(人称"酒窝选票")或者凸了出来(人称"粉刺选票"),还有一些选票的小孔与纸片粘连着一个角或者多个角。
所有这些选票是否应算作有效选票,实际上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选票上的小孔打到何种程度才算是"清楚地显示"选民的意图,在这一点上,人们很难达成一致的看法。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报刊或者电视等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人工计票的工作人员以及两党的监票人员举着一张选票,对着灯光,瞪大眼睛,为一张选票是否有效而争论得面红耳赤的激烈场面。
也有选民因对选票设计样式存在重大误解,将选票错投给促进党候选人布坎南(布坎南自己也承认不可能在佛州能够得到这么多选票),发现错投后,有的选民又将选票投给戈尔。因此,有些选票上打了两个小孔。如果进行人工计票,这些选票是否应算作有效选票,也是一个让人难以回答的问题。所以,人工计票很难避免人的主观随意性,其能否精确地统计出选民的真实意愿会有很大的疑问。
一个法治社会最根本特征是,社会规则(法律)一旦确立,人们就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行事。如果规则所产生了不公正的结果,也应当等待游戏结束后再完善游戏规则。否则,规则的权威将无法建立,社会将永远无序。
按照佛州选举法律的规定,总统大选后的计票时间截止为一周(即11月14日),此后应停止计票工作,逾期统计的选票不能再纳入总票数中统计。这是在选举进行之前就已确定的规则,一旦选举程序启动,这一规则就不应再随意变更。正如布什阵营所言:"我们的民主进程要求在选举日里举行一次选举,而不是让我们反复举行选举,直到某人对选举结果满意为止。"也如有的评论指出的那样:"如果像民主党人所希望的那样,允许带有印记而不是凿孔的选票存在,那么规则就将在游戏中改变,这样的投票,必然会剥夺应该入住白宫的人入住白宫的权利。"
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票的判决,实际上改变了选举规则,尽管它是在以尊重公民投票权利的名义下作出的,但仍然构成对佛州选举法的违反。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各州必须在12月12日以前确定选举人员名单,并上报联邦国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12月12日以绝对多数的表决结果,作出人工重新计票违反法律的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显然没有顾及多数选民的意愿(11月11日的民意测验显示,75%的美国人认为,确保计票的公正、准确比迅速解决这个问题更为重要;12月11日,有63%的美国人持这一看法),也没有考虑佛州用来统计选票的电脑大都是过时的、不精确的。换句话说,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坚定地作出了上述判决。其判决背后的意蕴是,尽管在个案中牺牲了对客观事实的追求甚至人民的意愿,但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整体秩序和长远利益。因此,不管戈尔在媒体上如何口口声称,如果在佛州进行人工重新点票,他绝对有把握赢得该州25张选举人票,从而当选总统,这也丝毫动摇不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们心目中"规则神圣"的观念。
第三,法官独立。
众所周知,美国法院法官在美国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仅次于神职人员,这不仅是因为美国法官具有渊博的学识、高尚的人格,更重要的是,美国法官享有排除一切干扰的独立地位,能够完全凭借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作出判决。这一点,在美国总统大选诉讼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美国法官的独立,不仅表现在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就是在同一法院内部的法官之间也互不隶属。在佛州最高法院作出棕榈滩等县的人工计票可以继续进行的第二天,利昂县巡回法院法官刘易斯断然作出与佛州最高法院内容不同的判决。
就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决定暂时搁置佛州最高法院的人工重新计票结果有效的判决后不到两天的时间,作为联邦最高法院下级法院的亚特兰大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却驳回了共和党人提出的不应承认佛州人工计票结果的上诉,这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意旨大异其趣。
从同一法院的内部来看,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不论是首席大法官还是普通法官,他们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位法官都依据自己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作出判断。
在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推翻利昂县巡回法院的判决时,是以4比3的比例作出决定的;12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是以5比4的表决结果作出暂停人工计票的裁定;12月1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以7比2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判决的裁定。
特别令人关注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实际上形成了两份不同的裁决意见书,一份是由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和大法官斯卡利亚、托马斯三人发表的单独意见书,宣称佛州最高法院允许重新计票违反了宪法和联邦法律;另一份是由大法官史蒂文斯、金斯伯格、布雷耶和苏特四人联合签署的裁决意见书,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判决的裁定将使得"全国对作为法治的公正捍卫者的法官失去信心。"
而大法官奥康纳和肯尼迪没有在这两份不同的裁决意见书上签名。这表明尽管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这一问题上观点存在严重分歧,但他们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环境,使得他们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完全不受其他法官甚至是首席大法官的影响。这充分表明了每位法官都是在依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独立地作出判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每个法官都有权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签署裁判文书。难怪有人在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上述裁决后说道:"我们有一个分裂的众议院,一个分裂的参议院,一个分裂的国家,不幸的是,现在我们还有一个分裂的最高法院。"这种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机制,构成了制造和运送司法正义产品的基础。
16年前的那次总统竞选诉讼,让我们充分地领略到了美国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精彩表现,使我们对美国司法的独立精神有了更为感性的认识。
(作者:胡夏冰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