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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13起 “飞车大盗”被判刑

来源: 宣恩法院 时间: 2017-12-19 08:59 点击量: 74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李蓉)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1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3月初,黄某邀约王某某盗窃手机,由王某某骑摩托车掩护,黄某实施盗窃。2017年3月19日至4月17日,二被告人共同流窜至恩施、建始、宣恩等多地连续交叉作案十三起,盗窃手机十三部,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经鉴定,涉案总价值20581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将所盗部分手机销赃后获款41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1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系主犯,案发后电话劝导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后王某某投案,其行为属立功;被告人黄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