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方面,受到较多的牵制,独立性不强、中立性不够,是这个问题的重要表现。为此,中共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新体制。
在我看来,建立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的司法体制,才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决定改革能否真正成功的关键。中央要求从法官、检察官的提名任免、工资福利待遇安排,到司法机构运行的物质、经费保障等,努力消除地方权力对司法权行使的影响乃至不当干预。应该说,这是一项非常正确也是十分紧迫的改革内容,需要付出坚定的努力。
与此同时,改革还必须调整司法机构的内部机制,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和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实到位的局面。为此,中央要求通过审判机制和人员配置的优化改革,扭转现有司法机构内部管理过度“行政化”及领导权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左右案件审理、裁判的现象。
现在,人们不断强调,在我国,司法权就是一项国家事权,各级司法机关虽然地处地方,在各个地方办理案件,但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法律。如果人财物都不独立,不能彻底摆脱地方的控制、依赖和影响,那么,这些司法机关就大有成为“地方的法院”、“地方的检察院”的可能,案件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就难以避免,司法的客观、公正价值必然要落空。
因此,通过顶层设计,去除地方利益和权力控制这张长期以来罩在司法活动上的网罩,让它们尽快从地方的各种利益纠缠中独立出来,就显得十分迫切。而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一体制性改革的进展,依然很不平衡,受到较多的牵扯,甚至在具体实践中,还受到较多的制约,仍然需要统一思想,加速立法的进展,不断加以推动。
比如,按照正在试点的省级司法机关改革单位的做法,法官、检察官的提名权已经逐步上收,对院长、检察长的考察、提名,也由原来的区县一级,提升至地市一级党委,而副厅级以上级别的院领导,仍然属于“省管干部”,统一由省委组织部考察、省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这一做法既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上收了人事提名权,但由于院长、检察长和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现行地方人大代表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对他们的法定任免还是在地市甚至区县一级人大,完全“脱离地方”显得很不现实,也与现行法律背离。
至于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收入、财物摆脱地方财政,从目前试点情况看,确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或者一些经济特区,地方政府每年都给当地公务员一笔不小的“津贴”、“补贴”,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是不是可以同等享受,经费是不是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划拨,恐怕都是一个既关系到司法机关能否真正独立于地方,又涉及司法从业人员切身经济待遇的问题。
除了外部体制之外,司法机关内部削弱过度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改革,也在各地的试点工作同步进行。因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甚至一些业务庭庭长,大都不再亲自审案,却可以对案件进行指挥,对裁决发号施令。一些年轻法官的职业目标也出现了严重偏差,他们在一线岗位努力办案的目标,其实是为了将来当上庭长、处长、主任、副院长、院长,不再亲自办案。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行政化结构及行政职级与福利待遇挂钩的机制,司法机构内部的“官本位”思想同样浓厚,“一辈子在办案”甚至成了对一个法官、检察官的负面评语,司法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都成了问题。
司法改革必须内外兼修,既要改外部体制,使司法权不受地方影响和干预,也要内调结构,让司法职能回归本源。从目前情况看,“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态已有所改变,法官、检察官的依法独立办案权力得到了扩大、保障,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对具体案件的权限也受到了控制。不过,司法机关现实中的工作职能与司法机构的职责,依然不相匹配。法院、检察院的功能设置、部门建制、人员配备及其职能安排,还像似一个大而全的“小社会”。
我认为,深化司法改革“去行政化”,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必须识大局、明目标,根据中央“探索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要求,逐步剥离法院、检察院现有的行政杂务,下决心进行综合性配套机构及职能的改革,让专业、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留在司法机关,使他们专业对口、专心致志,回归依法独立办案的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