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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时间: 2012-07-24 12:59 点击量: 18174

   一、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州中级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州委领导和州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二审程序,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六)审理告诉、申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七)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八)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九)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并应当由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指导协调全州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对审判和其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措施和建议,针对审理案件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指导全州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州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聘用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州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

   (十三)指导全州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搞好枪支弹药、车辆、服装等装备的配备、管理,指导和加强全州人民法庭的建设;

   (十四)指导全州法院的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五)负责全州法院监察工作;

   (十六)承办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以及其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起草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主管文电、秘书、文印、督办、机要、密码、保密、统计、档案等工作;研究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组织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的座谈、建议收集、整理上报,编发《法院情况反映》、《情况简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调研等工作。

   (二)政治部(内设人事科、教育培训科):负责全州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全州法院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州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奖惩办法》审批和向上级人民法院呈报全州法院系统记功单位和模范、记功人员,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负责全州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核与呈报工作;协助编制部门管理全州法院编制、人民法庭设置与变更和进入审批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办理院机关各类人员考察、考核、调配、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和辞职、辞退及离退休干部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事项。

   (三)立案庭:负责中级法院办理的各类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告诉、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对审判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负责协调或指定管辖,处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来信、来访;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决定案件受理费的预收和减、免、缓的呈报;对中级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审判流程管理;负责办理告诉、立案工作的有关事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办理其它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全州各基层法院判处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它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婚姻家庭、继承、房产、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其它土地使用权、林木、水利、其它不动产纠纷)、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一、二审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二审管辖的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债务纠纷;有关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办理其它有关经济审判工作事宜。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名誉权、人身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新类型民事案件。

   (九)行政审判庭: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全州各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行政上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办理其它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十)审判监督庭: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复查交办的案件;审理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各类再审案件;负责再审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办理审判监督的其它工作。

   (十一)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统一组织、使用全州法院执行力量,协调全州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执行内容的决定;受理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裁决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案件;办理其它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十二)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全洲法院干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纪律的情况;受理控告、检举全州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督促查处全州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对审判工作执法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察监督。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担负警卫法院、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死刑任务;指导全州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训练;组织协调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依法执行任务;负责本机关的保卫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处:负责本院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制定全州法院系统的专项建设计划,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和监督使用;负责本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州法院的武器、车辆、服装等装备管理;负责本院的房地产、车辆、财务管理和接待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案件诉讼费的收取、管理和审计工作;处理和接待外事工作。

   (十五)司法鉴定处:负责法医、文字、会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技术鉴定工作;审查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证据鉴定;协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各类疑难案件的诉讼证据鉴定;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受理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检察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狱管理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