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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企业被判赔偿

来源: 建始法院 时间: 2017-12-25 17:48 点击量: 60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婉婷)12月21日上午,建始县法院院长郑向东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李某自2009年5月23日起到原告某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装配工作,2013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李某因请病假离开该公司。因该公司未自用工之日起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同年10月,李某就该劳动争议向建始县人社局申请仲裁。该公司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审判长组织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当事人庭审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节奏紧凑、进程流畅、秩序井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自用工之日起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且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故原告的行为属于未依法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现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与原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