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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融合与发展完善中谋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未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04-26 09:06 点击量: 665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经济发展新理念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球迎来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发达国家纷纷将知识产权作为抢占全球经济、科技制高点的有力武器,在国际贸易中实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

  面对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高人民法院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决策部署,结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八大目标和十五项重要措施。

  《纲要》的制定,为未来五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确定了保护原则和措施,规划了发展路径和蓝图。

  创造“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起步于改革开放,到今天经过30年的发展,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中国道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老字号、中医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中文字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令古老的中华文明生机盎然。在总结、归纳和提炼3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道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纲要系统地、创新性地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要力争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其中,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体系、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赔偿制度体系等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立法机关正在推动新的一轮知识产权重要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社会上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和周期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也有体制机制上的;既有行政机关的,也有司法部门的;既有法治环境方面的,也有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方面的,但无论怎样,人民法院要在法律框架内认领问题,以敢于担当的精神,破解难题。为此,《纲要》着力补齐短板,提出了努力方向和解决方案,力图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保护良性发展的瓶颈问题。

  提出破解瓶颈问题的应对之策

  关于如何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纲要》提出推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根据目前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被告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抗辩理由,法院通常只能告知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已经成为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一种策略。由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通常只能依法中止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等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如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撤销了行政决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就重新作出的决定再次提起诉讼。由此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诉讼程序复杂、周期过长,形成循环诉讼、程序往复。从域外立法例看,多数国家法院都可以在判决中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并给出结论,而不是简单地维持或者撤销行政决定。上述民事、行政“二元制”的诉讼架构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导致专利(包括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及时获得救济。如果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民事案件中直接对专利权、商标权的效力作出认定,有利于大幅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和便民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指导性案例中已经建立了相应规则,具体案件裁判中也有所运用。

  关于如何解决赔偿低的问题。《纲要》在规划目标中提出“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其次,《纲要》在采取重点措施中提出“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导向。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审判必须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如前所述,希望在新一轮修订法律时提高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额,同时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相关法律修订案中已有这方面精神的体现。另外,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积极探索如何以市场价值为导向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判赔数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还设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纲要》还提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的决策要求,实现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上述政策精神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政策选择,将对立法、司法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相信通过五年的努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将更加完善,司法保护能力将有更大提升,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将更加突出,将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有效的司法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