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秀明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大秀、彭大林、彭大菊、彭大琼诉被告人吴秀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定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来凤县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主办: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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