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肩负的历史责任更加光荣和艰巨。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如何在全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践行司法为民工作主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事关党的事业功衰成败,事关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新时期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时代要义
在全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期,深刻理解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时代要义,对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健康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核心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也是这一司法制度能够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原因。
(二)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是传承和发展陕甘宁革命老区优良司法传统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尤其是在陕甘宁革命老区开创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主的优良司法传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至今仍闪烁着时代的光辉,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早在1944年,时任陕西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就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与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算越做得好。”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就是将党的群众路线运用到司法工作中的光辉典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成功解决了一系列案件。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主的陕甘宁革命老区优良司法传统,立足国情,来源实际,具有强大生命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人民法院只有继承和发展优良的司法传统,心中装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深入田间地头、乡镇社区、机关企业等基层一线,把司法服务送到百姓身边、最大化的方便人民群众,才能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才是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到位,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是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价值追求。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只有认真践行司法为民才能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但人民法院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些法院司法为民的办法还不多、效果还不明显;少数法院干警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诉信访、执行难等问题解决不好,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还不同程度存在。凡此种种,归根结底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为民”这个问题,没有在思想上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没有在情感上与人民群众建立深厚的群众感情,没有在行动上自觉践行司法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就是群众工作,是用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价值追求。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人民性,坚持司法为民,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才能根据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改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方法、措施,以此赢得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支持,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
二、新时期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路径选择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人民法院落实和践行司法为民工作主题,必须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不断选择和探索司法为民的路径,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依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宁夏法院正是基于此,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路径,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完善诉讼服务机制,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是新时期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规范、周到的司法服务,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诉讼服务中心是为人民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宁夏法院始终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服务平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整合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窗口、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等功能,在全区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统一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查询咨询、收转送达、约见法官、判后答疑等“一站式”诉讼服务,集中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实现了“一门进”“一站式”“一次性”的“三个一”服务标准。
(二)强化信息化运用机制,是司法为民的必然选择。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创新速度最快、通用性最广、渗透性最强的高新技术之一,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沟通方式、工作方式。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已经产生并将进一步产生深刻影响,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拓展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空间,成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途径。周强院长指出,要以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水平,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拓展司法为民领域,更好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当事人、检察机关、律师、参与诉讼人提供便利。
宁夏法院利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拓宽司法为民领域,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强力推进“数字化法院”建设,实现了高、中、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四级专网覆盖化、办案管理流程化、办公办文自动化和审判法庭科技化的目标;以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公开平台”建设为契机,建立案件信息电子查询平台、开通各级法院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方便人民群众及时查询、了解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建成具备庭审录音录像、远程直播、证据展示、流程管理、裁判文书网上签发签章等功能的153个高清数字化法庭,为64个基层人民法庭配发集录音录像、视频播放、音频传输、录入打印为一体的数字化“便民服务流动法庭”车,让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在家门口得到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三)创新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是司法为民的必然动力。机制创新是推动工作不断发展的不竭源泉,审判执行工作机制的创新是激发人民法院工作创造力和活力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内在动力。
宁夏法院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司法需求,创新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打造了一批人民群众交口称赞的司法为民好品牌。在各地级市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进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有益探索,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制度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法院试点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 “点对点”网络查控执行联动机制,与宁夏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7家银行签订“点对点”集中查询协议,实现快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缩短了办案周期,及时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早在2009年10月1日,宁夏高院就在全区三级法院的民一庭统一挂牌设立了28个妇女维权合议庭,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县级以上妇女维权合议庭全覆盖,妥善审理妇女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婚姻家庭、征地补偿、劳动争议等案件, 5年来共审理各类涉及侵害妇女权益案件4.8万件。宁夏全区三级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5年来共荣获全国、全区各项荣誉近50项。其中,有13个单位和个人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表彰,成功塑造了宁夏法院司法为民的好品牌。
(四)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寻求快捷、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成为人们迫切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也应多元化。为了有效应对人民法院急速增加的案件,宁夏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法院之外的各种有益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中。
宁夏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纷纷开展了形式多样、灵活方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吴忠市青铜峡市法院成功创设了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无缝化便民诉讼调解网,以人民法庭为依托,在乡镇、居委会建立审判站,在各行政村、社区建立诉讼服务点,通过人民法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司法联络员参与调解,将化解矛盾纠纷和便民诉讼有机结合。盐池县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创设“法官+村官”双助理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给每个行政村村官配备一名法官作为村官助理,同时村官也是法官的助理,双方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红寺堡区法院建立的特邀调解员机制、中宁县法院开展的“三调联动”机制、银川市贺兰县法院的“三员两平台”调解机制、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的“五心十法”调解机制、固原市隆德县法院在121个行政村建立民调网络诉前诉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等,既符合当地实际又能被百姓普遍接受,都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宁夏法院探索的这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重点报道,并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充分肯定,成功的将大量矛盾纠纷借助法院之外的有益力量进行了化解,联通了司法为民的高速路,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五)健全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义。司法救助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关注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题中之义。当前,人民法院主要通过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和给予困难当事人一定资金救助两种方式实施司法救助机制。
5年来,宁夏法院认真执行缓、减、免交诉讼费制度,共为符合条件的13377件困难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3105.8426万元,切实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同时,宁夏高院积极争取自治区人大支持,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10年1月正式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地方性法规,实施4年来共依法救助了269件390名符合条件的困难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409.8万元。2014年4月,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出台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再次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展到因民事侵权、执行申请、监所内受害、涉法涉诉信访等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司法救助机制的健全完善,有效缓解了困难当事人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和生活困难,架起了司法为民的连心桥,切实将司法为民工作主题落实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个环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