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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一男子醉驾伤人:拘役、罚金、赔偿!

来源: 宣恩法院 时间: 2017-12-20 11:13 点击量: 59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周颖)都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却偏偏有人“反道而行”,喝醉了酒还自己开车回家,结果酿成交通事故......

  案情回顾:2017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与其弟在宣恩县珠山镇某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白色别克小轿车从宣恩县莲花坝大桥向贡水河一桥沿兴隆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风雨桥南兴隆大道十字路口时,将在人行横道行走的叶某撞倒在地,致叶某受伤。

  经鉴定,叶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经检测,蔡某某呼吸式检测酒精含量为236.7mg/100ml。蔡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49.3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叶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9.3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