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6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托马斯勋爵在伦敦市长举办的英国皇家法官欢迎晚宴上,发表了题为《社会发展与法治国进程,司法改革与法典化编纂》的主旨演讲,再次申明法官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力量。现将托马斯勋爵演讲稿全文登出,其主标题与文中小标题均为译者所加。
英国著名政治家、演说家约瑟夫·张伯伦有一句名言,对政治而言,两周时间是一段相当漫长的时间;英国著名政治家,两任首相哈罗德·威尔逊也曾表达过类似观点,他说,一周时间,也是一段有点漫长的时间。鉴于最近发生的英国脱欧公投等政治事件,借用世界“波普教皇”安迪·沃霍尔的说法,15分钟也成了一段“挺长的时间”。
但是,不管政治是以什么速度发生变化,司法都不应置喙其中,因为司法权之神圣使命不关乎政治,而关乎法治。
法治乃治国之良器
法治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国家繁荣提供了必要的、确定的规则。特别是在通过司法救济、公正审判和平解决争端的时代,法治尤为重要。法治不仅夯实了我们通往公正审判的正义之路,而且可以确保交易公平以及对每个个人的尊重;法治不仅意味着公民有权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而且还为未来政治变化提供了稳定性、预见性以及解决框架。
但是,如果没有全面而持续的法律改革,司法机关也难有作为。今天我主要讲一下英国的司法改革。
三个月前,我们开始实施司法改革的核心部分,一个前无古人的改革计划,即重新规划我国法院与法庭的设置。这确实是一项堪称宏伟的计划。我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没有政府的鼎力支持,这项改革断难成功。
伟大事业的成功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工作、政府的支持以及我国优良的宪法传统密不可分。
在此,请允许我衷心感谢尊敬的司法部长大人及前任,力促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为司法改革提供经费支持、技术支持,为程序修订提供帮助。
另外,我还要特别感谢各界对这项工作持续性的投入与支持,鉴于最近发生的种种政治事件,你们所做的一切努力推动了这项改革的继续前行;还要感谢所有内阁成员为司法改革所付出的努力。
我要特别感谢法院系统以积极、进取的态度,采取措施努力完成这项巨大而特殊的司改任务,还要感谢每一个人为之所做的一切。
这是一项艰巨的改革重任,而改革必将成功。只要我们把目光投射到刑事诉讼法庭以及皇家法院正在推行的法院电子信息化建设,就会发现我们期待的效果已经逐步显现。
可以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相互协作、互相配合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关于要加强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领先地位,伴随着城市之间密切的协商与合作,我们将司法改革引入市场以及为市场量身定制相应规则,这些都将发挥作用。
在这两年内,我们已经按照计划建立起了商事案件审判机制、商事判例体系以及其他创新机制,这些运作都相当成功。所以,再次感谢大家的辛苦付出,感谢尊敬的市长,感谢伦敦所有的市民,因为你所做的一切确保了成功。
我确信,每一个人的贡献是我们国家保持繁荣昌盛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是,我们不得不对风云突变的世界保持警惕。很多国家正在发展商事法庭,他们这么做的目的不仅是要提高在纠纷解决市场的份额比例,而且是要力保他们以及所在国的经济地位,因为在国际市场上人们之间的关系比过去更加紧密。这是一个发展的趋势--司法权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同样地,正如市长阁下所言,伦敦城正在通过领导力和创新力努力保持和巩固其经济地位。我们热心支持建立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论坛,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发挥以及维护法律在国际市场和商业规则中的作用;2017年5月第一届“国际商事法庭论坛”将在伦敦开幕。这些都验证了司法权正在运用领导力、创新力来维护国家的繁荣。
但是,如果司法改革仅仅是为了繁荣国际贸易,其实是一种对司法权作用的否定。因为,我们梦寐以求的是以创新的、甚至是“激进的”方式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正义。
我坚信电子法院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值得我们深思,因为电子法院的兴起将会对民事、家庭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接近正义产生积极影响,正如我曾经说过的,电子法院有可能会促使社会生活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是,我们也在努力与市长在伦敦城所作出的贡献保持一致,通过来源于不同背景的法官以及我们的社区法官,将司法延伸到每个角落;作为目前工作的一种补充,我们已经看到了伦敦城的各项工作如此成功,而且这是一种可以复制的经验,如对新老机制进行整合。
我期待着十月份在皇家法院举行的“QuitRents”仪式上,尊敬的市长大人为本市最优秀的学生颁奖,以向世人展示在促进城市贫困人口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我们究竟能作出多少贡献。请允许我再次感谢你们正在进行的这项伟大事业。
法典化乃司法改革之关键
此外,我们也在进行精简行政裁判所、推动法院与裁判所紧密联系的司法改革,借此实现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平衡。但是,对司法系统和程序的改革,不应当局限于维持经济稳定与繁荣上,因为法律本身首先应当是切实有效的、易于理解的、方便使用的。
丹宁勋爵曾问,从“修辞学”上讲,衡平法是否为普通法所创设?丹宁勋爵提出这样的问题,因为他总是在努力创设法律规则。法官有义务创设规则,这是我们践行的普通法原则。但是,在我看来,在某些特定的法律领域,普通法的法律创设性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判例法的局限性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现在让我们谈谈刑法吧!
众所周知,刑法就像一个迷宫,中央刑事法院的法官们更是深有体会。在过去数百年间,刑法成为由无数制定法、判例法组成的迷宫,虽然法官们自己觉得尚可理解,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理解起来非常困难。
刑法本身实在难以被称为“完全彻底的理性”产物,因此刑法更加需要我们长期坚持做到明确、简约,而且我们完全有能力将犯罪与刑罚的本质用现代刑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并不能做到边沁所主张的那样,让所有人都成为自己的律师。就像没人要求你成为自己的医生那样,即便有些人认为“谷歌医生”已经足以成为现代焦虑症患者的福音。
我与边沁相一致的观点是:法律以及法律规则应当一一列明--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容易理解也容易熟知。从这个角度而言,边沁可谓英国法典编纂理论的“第一人”--在他“灵感”的支持之下,才有了第一次法典化尝试,即刑法编纂委员会委员在19世纪40年代编纂刑法典。不幸的是,这项计划失败了,而法官对这次失败负有责任。
鲁珀特·克鲁斯教授这样描述当时法官对法典化的态度:
法官们一致反对进行法典化的提议……就像是询问一群完全不喝酒的人:我们要不要把给公立学校学生的免费盒饭换成威士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他们认为变普通法为成文法的尝试简直就是一种精神错乱。
19世纪70年代,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爵士再次进行了法典化尝试,因为他在印度看到,普通法的法典化是可以实现的。
1879年,他向议会提出再次起草法典草案的提案。很遗憾地说,目前就我所看到的材料对此批评并不“公允”,特别是以前的首席大法官对此计划的批评。
最近,约翰·史密斯教授和他的同事再次进行法典化尝试,再次铩羽而归,仍然没有进步。但这次失败并不是法典化的失败,因为在普通法其他国家,例如美国的许多州、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在不同程度上法典化取得了成功。
事实上,可能有些人还记得,18年前此时此地就在伦敦市长官邸,宾厄姆勋爵就是在这里再次呼吁法典化编纂。
很多人可能会说,何必回顾当初那个艰难的时刻?而我认为:
第一,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的司法改革是法律制度全面系统的改革,是维护依法治国必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正如尊敬的市长阁下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正在致力于提高法律的稳定性,作为司法改革系统计划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改善。
第三,试图通过判例法改革来提高法律的稳定性是极为困难的,最近实施的各项措施再次印证了这一观点。
第四,法律委员会已经开始制定量刑规范的基础工作,目前进展良好;法律委员会还准备从第13号改革方案出发,将“刑法法典化”作为改革计划的核心。
第五,我非常关注律师以及事务性律师中专业性要求日益增强所带来的问题,这意味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数量正在日益减少--“混合型”律师时代已经一去不返;这意味着刑事专家数量越来越精简,而且更重要的是未来可能还会更少--似乎法律专业知识正在逐步转向其他地方,我们需要对刑法重新校准。
在我看来,我们应当听从内心对法典化的召唤,因为边沁,因为宾汉姆勋爵。我国刑法应当是明确单一的“明确、权威、全面、接近正义的现代化、书面化的宣言”。
在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爵士出色的法典改革传统之下,作为法官的我们将尽一切协助支持,确保法典的起草将清晰、简洁的方式变为可能。
另一方面,当前为议会配备专职的法典起草人员的工作也非常重要。
法官乃法治之核心
以上就是我关于司法改革的观点。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法官的作用--每一位法官,特别是一审案件的法官,是实现法治的核心。
感谢每一位法官在维护法治发展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虽然目前的司改情况确实遇到一些困难,但还是非常感谢大家。有时候我们会把一些事情想得理所当然,其实我们应当提醒本不该如此。
正如我刚才所说,法院应当担当法治之重任。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世界公认的一流的法院制度,不能持续为法院输送最优秀的、多元化的生力军,司法改革事业都将一事无成。正如我在其他场合曾经讲过的,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对此问题今晚没有时间展开进行说明了。
但是,司法改革必将成功,这个成功不仅是司法的成功,更是社会的成功乃至国家的成功。
(作者: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 托马斯勋爵 翻译:华南农业大学 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