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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乐子”随意殴打他人 三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来源: 恩施市法院 时间: 2018-06-12 11:37 点击量: 58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朱甜)只为酒后找点“乐子”,五名男子多次对素不相识的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殴打,致三人轻伤。5月30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涉恶的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

  5月24日,恩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三人的职业为厨师,分别在两家餐馆就职。2017年11月29日1时许,三被告人与另外两名朋友刘某、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出租屋内吃饭喝酒后,乘坐刘某驾驶的轿车外出寻“乐子”,至金龙大道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门前时,拦停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并对叶某某拳打脚踢,随后驾车离开。同年12月6日1时许,几名被告人酒后驾驶遮挡号牌的轿车外出,在金子坝路仁爱托老院附近,拦停滕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对滕某某进行殴打,并砸坏其摩托车车灯。随后,驾车在金子坝路金龙大道三岔路口处拦停卢某某、陈某、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对三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卢某某持钢管胁迫卢某某、陈某、王某三人跪地,后驾驶车辆离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某持械威胁恐吓他人系主犯,其他二人为从犯;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理;三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并致三人轻伤,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合议庭在综合三被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情况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今年以来,恩施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公诉机关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判,对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审判工作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有恶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