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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名同姓被转错账 钱到底该不该退?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9-11-27 09:31 点击量: 131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阳 向苗)银行卡内莫名其妙收到了的一笔汇款,你会选择怎么做?想必大多数人会在“失主”找到自己时,选择归还。但这位被告张某1,却选择了拒不归还....

  本案被告张某1驾驶车辆于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9日为厦门市某城市配送有限公司配送了一单业务,运输服务费为2900元,另一案外人张某2驾驶车辆于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26日为厦门市某城市配送有限公司配送了十三单业务,运输服务费共计6897.4元,原告在向案外人张某2支付运输服务费时,因工作人员失误错误地将该笔款项支付到张某1的银行账户上。

  经原告告知,被告已经明确知晓该笔款项为错误支付款项,但仍拒绝退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张某1收到的运输服务费6897.4元应属原告泰安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其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897.4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安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服务费68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