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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三名男子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刑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8-11-15 09:05 点击量: 82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李蓉 黄微)近日,宣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三名男子被判刑!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向某某欲购买海洛因60克,遂与广东省佛山市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的数量及价格。同月28日,向某某给被告人陈某某18000元用于去广东佛山购买海洛因,并约好另给陈某某2000元用于开销。待陈某某购得海洛因于30日凌晨将海洛因交给向某某。同日,向某某、陈某某、郑某(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起获毒品。经称量鉴定,向某某从佛山市购买的毒品净重60.82克,含有海洛因、乙酞可待因、6-乙酞吗啡等成分。
  2017年9月29日晚,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在宣恩县郑某的宿舍,向某某卖给张某1冰毒10克,获利1800元。经称量鉴定,从张某1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7.1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4月某天,在宣恩县李家河镇上城大道某地,被告人李某某卖给覃某海洛因0.5克。获利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抓获,因其毒瘾并发症严重,2017年10月1日被宣恩县公安局以吸毒行政拘留15日,并送往恩施州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运输、贩卖,侵犯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与他人生命健康。被告人向某某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贩卖与运输的犯罪行为,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为68克,不实行数罪并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向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向某某购买的是毒品而接受其指使参与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向某某贩卖毒品而接受其委托并介绍购买者向其购买冰毒与其明知是海洛因而贩卖的行为,属于一人贩卖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种类、数量。被告人向某某在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给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按照其参与的毒品犯罪数量比照主犯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给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按照其参与的毒品犯罪数量结合其单独贩卖的毒品种类数量比照主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均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毒瘾并发症严重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送往恩施州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应予折抵刑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向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