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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饮酒精住院谁担责?法院悉心调解兑现赔偿款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21-01-26 11:49 点击量: 1021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苗)2017年10月19日,被告张某某雇请原告黄某某等人筑院坝,下午放工后,黄某某在张某某家吃饭误饮酒精,当晚因身体不适,被家人送至来凤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天后,转院至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6天。

  黄某某出院后,于2019年5月15日在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某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以上均从受伤之日起算),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42740.97元。

  经宣恩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自愿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2740.97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第二期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第三期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2740.97元。

  第一期支付时间到期后,张某某因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宣恩县法院调查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将第一、二期支付时间延期,同时在法院主持下就第三期支付时间做好约定。现第一、二期赔偿款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