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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一男子为图方便私藏爆炸物获刑

来源: 来凤县法院 时间: 2018-05-23 08:39 点击量: 74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为方便自己的工程爆破,来凤一男子竟将爆炸物私藏在家中,近日,来凤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6月13日,彭某到来凤县公安局百福司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其私藏有民爆物品。当日,彭某主动带领民警到其位于来凤县百福司镇的老屋,在老屋内找出6发导爆管、膨化硝铵炸药五支,乳化炸药4支,并当场上交百福司派出所。之后,彭某又带领民警到其新屋,在新屋找出电雷管2发,纸火雷管79发;膨化硝铵炸药4支。

  2017年6月14日,彭某带领派出所民警前往其位于来凤县大河镇白岩山的一处工地,在工地上的隧道内取出8个中包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7支。该批炸药是2017年5月22日,彭某在白岩山工地实施爆破后,为了方便自己的工程爆破,未按规定将剩余的民爆物品退库,私藏在该工地隧道内的。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非法储存膨化硝铵炸药23.16千克、乳化炸药2.94千克,非法储存导爆管6发、电雷管2发、纸火雷管79发、工业导火索22.1米,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彭某主动到百福司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