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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通:员额制背景下审判团队配置模式与职责定位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9-29 10:29 点击量: 1174

  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展开,而通过构建以审判团队为中心的集约化管理模式,整合重组审判资源,科学配置审判力量,创建专业审判团队,改变以前单打独斗,实现团队协同作战,从“单一零部件”生产到“流水线”作业转变实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更要进一步明晰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定位及工作分工,优化规范权力运行,落实司法责任。


  一、审判团队配置模式选择


  通过创新审判团队配置模式,科学配置审判力量,提升审判效率与案件质量。打破现有业务庭人员组合和机构设置,建立完善审判团队工作模式,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组织模式和审判资源配置方式。


  一是组建审判团队。对现有审判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重组,一个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数量、法官人数及专业配置组建“1+2+4+N”若干审判团队,一个审判团队为一个大合议庭,负责审判案件。每个审判团队配备1名通过遴选产生的审判长(主审法官)、2名独任普通法官、4名审判辅助人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和N名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选定,不纳入团队考核)。审判长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考核权等。在此基础上,每个团队又按照“1名普通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组成两个审判组合,从而形成以审判长为核心、团队成员分工配合、团队协作的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从全国许多试点法院组团办案改革情况看,办案数量同比翻番,办案效率和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是择优配置法官。审判团队集中配置优质办案主力,经严格选任,任命一名优秀审判长担任团队负责人,团队配备的普通法官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审判员职称和5年以上主办案件经验。结合推行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将院领导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参与办案。


  三是实行专业化审判。一方面,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实现同案同判的目标;另一方面,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专业分工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审判规律的总结和裁判规则的提炼。此外,专业审判团队中实行以审理特定类型案件为主、调剂案件为辅。通过分析各类案件的程序特点和难易程度,结合类型化案件数量,构建一种分案搭配机制,一个审判团队可以审理一种或者几种类型的案件,避免法官忙闲不均。


  四是实行以法官为核心的扁平化管理。传统层级式管理模式具有行政化特点,在该管理模式下,一项指令的传达,从院长到合议庭承办法官,至少要经过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4至5个层级。如果合议庭承办法官要汇报案件,也要经过4至5个层级(审判长主审案件4个层级),如果需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还要更长,严重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而扁平化审判权分配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核心是打破各庭室机构界限,取消院领导、庭长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法官裁判排除了行政化因素制约,缩短了管理链条,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


  二、各类人员职责定位与工作分工


  通过明晰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定位,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权与司法责任。合理确定合议庭职权范围和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合议庭审判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找准审判长角色定位。由院领导、庭长直接进入审判团队靠近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主导和指挥合议庭办案,将其主要精力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案件审批转向直接办案,让优秀法官回归一线,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发挥院庭领导的示范引领作用。此外,赋予作为团队负责人的审判长拥有调整分案、工作调度、业务监督、考核评价等职权,有效提高审判团队的整体效能。


  二是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分工。现有“审判员--书记员”二元主体工作模式使得法官和书记员职责定位不清,分工不细,效率不高,责任不明。应推进合议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引入法官助理制度,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元主体工作模式,明晰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由书记员完成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担任案件记录,做好法律文书校对、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由法官助理负责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当事人、准备与案件相关资料和庭审材料、调查取证、委托鉴定、财产保全、协助法官调解、草拟裁判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从繁重的审判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司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负责裁判文书签发,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并终身负责。


  三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主审法官、普通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出现错案,由该主审法官、普通法官承担责任终身负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共同承担责任。出现错案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根据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的个人意见、履职行为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处理结果中应承担的责任,严格追究错案责任,责任人终身负责。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通过讨论案件、签发法律文书,使合议庭按照自己错误意见处理案件造成错案的,应负主要责任。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四是突出审判团队业绩考核。合理核定审判长、普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工作量。以普通法官工作量为1作为基准,审判长办案数为普通法官的70%,即审判长的工作量为0.7,审判长带领2个审判组合,每个审判组合为1名普通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承担1名普通法官工作量和0.5名审判长工作量。据此,经测算,按审判长0.7、普通法官1.0、法官助理1.35、书记员1.35作为审判任务分配和考核的依据。同时,以审判管理考核指标为依托,每周摸排梳理未结案件情况,每月通报团队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进行综合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团队成员办案奖励、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员额管理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