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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合华: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阳光赔偿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10-19 15:25 点击量: 68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史上,这是首次以党中央文件形式对“阳光司法”的内涵作出全面、权威地诠释,蕴含着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工作的理念、原则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目标,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强化“阳光赔偿”的理念,不断推进阳光赔偿机制的创新和完善,通过让国家赔偿沐浴阳光,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构建阳光赔偿机制的价值和意义

  1.阳光赔偿符合人民司法事业自身发展规律。司法在其诞生之初,不论中外,皆蒙着神秘主义的面纱。在民主秩序确立之前,类似“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司法神秘主义,虽然也有促使民众信法、服法的功用,带有些许形式理性的色彩,但因其人为割裂司法和人民的距离,背离人民意志,本质上乃是统治策略之一。也正因此,更多时候,司法神秘主义成为滋生司法专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温床。作为人民民主国家,我国自建国以来始终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和民主化,人民法院也始终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作为宗旨理念,不断推动司法公开在各审判领域朝着制度化和高水平的方向快步前进。因此,构建阳光赔偿机制,持续提升国家赔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及时、便捷地了解和理解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司法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克服国家赔偿程序公开透明度先天不足,让人民群众了解、信服和拥护国家赔偿工作的必由之路。

  2.阳光赔偿契合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新期待。近年来,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的整体司法环境改善,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工作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同时提出了新的期待和要求。在人民群众和关注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士反映的问题中,有关国家赔偿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问题,较为集中和突出。另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国家赔偿案件的巨大影响力日益显现。如果没有一套阳光赔偿机制来保障涉案信息得以及时、有效、妥当、权威地传递,相关工作极易陷入被动或者被误解误读的境地,人民法院公正公信的形象极易遭受质疑和损害。因此,构建阳光赔偿机制,是有效回应社会各界新期待,切实解决前述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

  3.阳光赔偿吻合国家赔偿权利救济的首要宗旨。国家赔偿是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求平衡,通过规范和监督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保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国家赔偿中的权利救济是以权力监督为前提和保障,而阳光赔偿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客观性最强、公信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方式。推行阳光赔偿,可以将司法活动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公众评判司法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社会公众自由表达意见的方式,督促司法权力正当行使。因此,通过推进阳光赔偿,提升国家赔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不仅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起到倒逼和反向审示的作用,从而减少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而且可以促使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依法办案,谨慎、客观、公允、平等地对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确保赔偿请求人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构建阳光赔偿机制,既是人民法院贯彻国家赔偿权利救济首要宗旨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中央加强人权保障重大战略部署最直接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阳光赔偿机制的体系与基本构造

  构建阳光赔偿机制,应紧紧围绕“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工作思路,解剖其基本构造,并进行系统科学的界定,使阳光赔偿满足人民的诉求,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让国家赔偿决定生动而温暖。

  1.诉权保护是阳光赔偿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大要求,必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国家赔偿工作应当贯彻这一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赔偿请求人的诉权保护,是实现阳光赔偿的基本前提。各级法院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严格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确保有请求权的赔偿请求人顺利进入国家赔偿审理程序,杜绝“脸难看,门难进”“冷横硬推”的衙门作风,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不得违法提高立案门槛。要坚持“程序权利优先”的法治思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申请,要依法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对于需要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方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指导受害人向有权机关依法提出申请;对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先予受理然后进行审查,严禁违法增加收案条件,严禁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敷衍了事,严禁对应由本级法院解决的问题上推下卸。

  2.法律援助是阳光赔偿的重要保证。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多属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缺乏双重困境,国家赔偿法律援助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引进第三方力量,促进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程序中的平衡,保证赔偿决定的实质正义,使“官”民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可以帮助赔偿请求人理性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提升赔偿请求人的举证和质证能力;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有利于搭建法官与法律援助人员、赔偿请求人良性沟通的平台,促进三方良性互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共同推动国家赔偿案件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因而,国家赔偿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司法的“开放”,而且有利于司法的“便民”,是阳光赔偿的重要保证。

  3.审务公开是阳光赔偿的题中之义。审务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阳光赔偿的题中之义。通过审务公开,人民法院可以宏观地将审判管理制度和审判流程信息等审务信息公之于众,满足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国家赔偿而言,审务公开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第一是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之势搭建起开放、透明、全时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使赔偿请求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随时随地了解诉讼流程信息、参与诉讼、联系法官、查询案件审理进度、提交材料,同时,可以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二是加强国家赔偿听证、质证工作。构建阳光赔偿机制,不仅要重视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要在程序上体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加强国家赔偿听证、质证工作,是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重要方式,是在阳光下彰显国家赔偿案件正义的必要手段,是推进阳光赔偿的重要抓手。第三,加强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加强司法公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树立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阳光赔偿的重要载体。只有上网公开,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监督权才能得到更好保障,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要坚决摒弃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想法和做法。

  4.裁判说理是阳光赔偿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赔偿裁判文书集裁判理性和程序公正为一体,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是法院与公众沟通的主要桥梁,也是阳光赔偿的重要表现形式。各级法院要把国家赔偿裁判文书撰写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认识到裁判文书的指引和说理作用,以国家赔偿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撰写要素的规范性为两翼,抓好国家赔偿裁判文书质量,切实做到事理明确,法理透彻,情理感人,文理清晰,使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信服”“折服”和“悦服”,从而达到赔偿案件文书裁判说理的事理、法理、情理与文理的有机统一。增强裁判说理,应按照完整、规范和科学的涵摄模型,依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文书统一要求样式,准确区分程序经过、证据分析、规范前提、事实构成、法律理由和裁判结论六大要素,做到裁判文书条理清晰,内容层次分明,文书形式合乎标准,使每一个国家赔偿裁判文书成为阳光赔偿的一张亮丽的名片。

  5.审判监督是阳光赔偿的重要环节。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新增了对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加强国家赔偿审判监督工作,既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也是阳光赔偿的重要环节。加强国家赔偿审判监督工作,既要设计合理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则,又要规范国家赔偿监督各节点的程序;还要进一步明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权利的行使、法院的受理、审查和审理等各项制度,使诉权程序化,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诉权的依法行使,确保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的公开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切实贯彻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从而确保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要遵循权力制约的原则,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合法有理的意见,一定要依法予以支持,自觉纠正错误裁判,阳光赔偿离不开检察机关有效的监督制约。

  三、构建阳光赔偿机制的现实路径

  1.树立对阳光赔偿的理性认识。构建阳光赔偿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的实体与程序正义,同时让裁判结果在阳光下运行,得到民众的支持和认同,就离不开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背景,需要形成对阳光赔偿的理性认识:(1)推进阳光赔偿是一项动态发展的长期任务。在法制发展史上,从司法神秘到司法公开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而从对当事人的公开到向社会公开,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从裁判文书的公开到审务信息的全面公开同样在不断深化。因此,阳光赔偿绝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2)推进阳光赔偿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目标体系。阳光赔偿是由不同层面的若干子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阳光赔偿不是一项简单、单一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目标体系。在推进阳光赔偿过程中,应坚持把推进阳光赔偿与法院阳光司法、审判管理建设、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发展。(3)推进阳光赔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阳光赔偿机制构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推进阳光赔偿的成效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评判。并且,阳光赔偿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以进一步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加强对阳光赔偿的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阳光赔偿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和保证,重点在于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国家赔偿司法公开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构建阳光赔偿新格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创造良好的阳光赔偿环境。要深刻领会阳光赔偿对于拉近法院、法官和公众的距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意义,通过阳光赔偿使公众从公开的程序运作看到公正的实现过程,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是最公正、最文明、最讲法治、最讲道理的地方,让公众对法治的尊崇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信念,因此,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细化阳光赔偿的操作规则,制定相关配套办法,不断推动司法赔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3.提升国家赔偿法官队伍的素质。构建阳光赔偿机制关键在于队伍建设。一方面,阳光赔偿可以进一步展现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工作中任何疏漏与瑕疵都会展露无遗,甚至可能被无限放大,从而对司法公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要使阳光赔偿工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必须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国家赔偿审判队伍,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阳光赔偿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必须加强和改进赔偿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培训,着重培养法官的民主意识、公正意识、公开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摒弃神秘司法、秘密审判的理念,真正使权利保障和阳光赔偿理念深入人心,并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特别要提高与新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从而为阳光赔偿机制的构建夯实智力基础。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