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 肖起红)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涉案被告张某追悔莫及。刚买的新车还未上牌就因为自己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车坏了,钱赔了,还获了刑。
2016年07月0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自己新购置的无牌白色轿车,从咸丰县盐库路向咸丰县人民医院北门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北门沟幼儿园处时,造成将公路右侧高压线电杆撞断,致电力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
案发后,张某与国网咸丰县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该公司全部损失。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国网咸丰县供电公司全部经济损失。遂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