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用每月工资偿还欠款,又偷偷将钱转走。近日,鹤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令欠款人限期偿还欠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韩某多次借钱给郑某,2017年4月4日,经过双方对账,郑某尚欠韩某30000.00元,双方约定郑某将其工资卡交给韩某,从2017年4月起,郑某用每个月的工资偿还借款。同日,郑某给韩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了还款金额、还款方式以及工资卡作为抵押物。郑某随后将工资卡交给了韩某。可是,在郑某发工资后,其通过支付宝将工资卡中的资金转走,没有按约定偿还韩某借款。故韩某诉至法院。
鹤峰县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而言,民间借贷需要存在借贷的合意及提供借款的事实等要件。本案中韩某给郑某出借了借款,郑某给韩某出具了借条,韩某与郑某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郑某应按约定偿还韩英借款本金30000.00元。郑某虽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双方约定,郑某将工资卡交给韩某并从2017年4月起用每月工资偿还韩某借款,而郑某在工资上卡后,通过支付宝转走,未给韩某偿还借款。故应认定双方约定的首次偿还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份,因郑某未按期偿还,从2017年5月1日起郑某借款逾期,韩某可以要求郑某自2017年5月1日起支付利息。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