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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18-12-12 15:31 点击量: 1893

  12月10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会上发表讲话,对如何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要求。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尽管已在全国法院推行,但距离全面落地见效还有一定距离。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对这项改革认识不到位、配套不完善。这次会议上,我们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相关政策要求,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时代在发展,我们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有的法院认为取消了案件审批制,还权于独任法官、合议庭,司法责任制就落实到位了,这是非常片面的认识。严格意义上讲,司法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责任,也包括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责任,还包括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仅是司法理念、审判机制、组织机构的调整,而是包含审判组织建设、审判权力配置、监督管理体系、司法履职保障、违法责任追究在内的制度体系变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必须持之以恒抓落实、强配套、见实效。
  二是要进一步抓好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和落实。督察通报中反映了部分法院在审判团队建设、院庭长办案、审判管理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大原因是因为制度落实不到位,配套监督、评估、反馈机制不健全。顶层设计已经明确了的,各地要不折不扣抓落实。这次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相关问题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对于权责清单、“四类案件”监管等具体实施细则,我们也授权各高院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强调加强监督管理,绝不是要走改革“回头路”,再回到案件请示审批的老路子上去,而是要将放权和监督统一结合起来,以变应变、以新应新,推动实现审判监督管理模式的优化和转型。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举措。司法责任制改革要真正落地见效,离不开配套协同。例如,审判组织建设必须与内设机构改革统筹考虑;审判流程化标准化建设也有必要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同步推进。天津高院、成都中院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制定了涵盖审判流程、案件质量、权责配置、司法公开、司法服务、司法政务等方面的标准,并将之嵌入办公办案平台,有效促进了司法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值得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二)大力提高司法效能
  近年来,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每年以10%速度增长,北京、长三角和珠三角部分地区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已突破600件,一些西部地区法院也达到300件以上。解决人案矛盾,不能一味寄希望于增编扩员,必须善用内力、巧借外力、挖掘潜力,找到盘活资源、系统破解的思路和策略。
  一是要让编制员额动起来。人案矛盾是结构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结果,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让员额配置动起来,在省级层面进行统筹管理、动态调整,切实向人案矛盾突出地区和基层人民法院倾斜。广东高院、重庆高院、陕西高院在省级统筹调配方面,起步早,见效快,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长远来看,下一步还应当推动调整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的布局结构,从根子上解决分布不匀、忙闲不均问题。
  二是要让诉讼程序转起来。当前影响办案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部分诉讼程序的效能未能充分发挥。例如,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低、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过窄、独任制适用范围受限、公告送达时间过长,等等。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试点,推动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审级实际,积极开拓创新,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立体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最大限度提升程序效能。
  三是要让内外资源活起来。破解人案矛盾,必须在盘活资源上下功夫,积极转变工作模式,优化工作流程,充分调动内外部积极性,形成高效解决纠纷的合力。各地法院要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分调裁”机制等改革,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传承创新“枫桥经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多元解纷格局。北京高院、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在上述领域举措扎实,效果突出,各地要注意学习借鉴。要积极推行审判辅助事务、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模式,对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等辅助事务实行集约化管理,对卷宗扫描、网拍辅助、案款发放等辅助事务探索社会化购买,切实解放司法生产力。上海高院、深圳中院在购买社会服务方面都已出台专门文件,要边探索边总结,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是要让信息技术灵起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法院提升司法效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各地法院要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进诉讼流程在线运行、电子档案智能编目、监督事项自动提示、审判执行智能辅助,让信息技术真正对接司法需求,切忌赶时髦、搞噱头、博眼球。不要以为放个导诉机器人在诉讼服务大厅,就实现智慧化、智能化了。信息化建设灵不灵,要看是不是好用、爱用、实用,要看人民群众、一线干警有没有从中受益,司法效能有没有据此提升。浙江高院的“移动微法院”、苏州中院、广州中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是这方面工作的样板,相关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
  (三)全面提升司法公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公信是司法权威的基础,是全社会对司法工作综合评价的客观体现。司法一旦失信于民,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我们要把提升司法公信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大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是要坚持以公正树公信。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来源。司法体制改革说一千道一万,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法庭调查程序,发挥庭审实质性作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确保依法惩治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相统一。要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高度重视类案不同判给司法公信带来的损害,配套建立内部监测预警机制,健全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要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执行难源头治理,规范执行工作流程标准,提升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打通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要坚持以公开促公信。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取得重大历史性成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我们要将亮点擦得更亮,让司法经得起检验,让公正经得起围观。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司法公开工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持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完善公开平台建设,规范公开程序机制,准确划分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标准,切实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三是要坚持以便民助公信。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体验感决定着对司法的评价,司法的便民利民程度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要深化巩固立案登记制成果,坚决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要积极探索在线立案、跨域立案等新型立案方式,配套完善在线缴费、在线提交诉讼材料等技术保障措施,推动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的集成服务机制。要积极完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让生活窘迫的群众得到应有的救助。
  (四)着力增强司法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人才是核心要素,司法能力是重要基础。只有打造一支政治过硬、能力突出、素质全面、作风扎实的司法队伍,才能确保改革行稳致远。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方位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为重点,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选好人才。过硬的司法能力,来源于优秀的司法人才。这里讲的“选好人才”,既包括基层院法官的选任、上级院法官的遴选,也包括未来法官的养成机制、审判人才的储备机制、辅助人员的招录机制等。关于初任法官遴选,首先要健全完善常态化选任机制,一方面要严把政治关、专业关、廉洁关,推动遴选委员会发挥实质性作用,提升遴选程序的公信力、专业性、透明度;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及时遴选和员额递补机制,防止员额空置,避免浪费资源。中级以上法院在遴选法官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配套解决好住房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现实问题,解决异地调动法官的后顾之忧。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在编法官助理作为法官重要后备力量,合理制定招录计划、培养规划,科学设定职责分工、轮岗周期,让基层院助理看到入额前景,上级院助理明确入额路径。
  二是要抓好培训。司法能力是在不断地培养、学习、实践中锻造而成的。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形成面向全院全员的系统性培训方案。首先,要全面提升干警政治能力。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每一名法院干警都应当做到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具备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要按照队伍正规化建设要求,组织干警开展政治轮训,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二,要健全干警知识结构。要根据不同审判领域、不同工作岗位职责,科学开展分类培训,全方位提升干警的司法业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社会沟通能力、舆情应对能力。特别要强调的是,要格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判决裁定树立良好价值导向、发挥价值引领功能。第三,要完善人才培养方式。要将日常培养和定期培训相结合,将言传身教和规范指引相结合。既要发挥资深法官、资深助理的“传帮带”作用,也要形成制度化的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人员、不同岗位职责,制定好工作指引和流程标准,形成制度约束,避免出现“好师傅带好徒弟、差师傅带差徒弟”现象。
  三是要做好保障。提升司法能力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让优秀人才留得下来、安得下心、看得到未来。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实行以后,要有序开展法官等级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等工作,落实好配套生活待遇。最高法院通过前期大力协调沟通,已会同相关部门分别明确了员额法官交流政策、退休年龄、医疗待遇、差旅待遇、公务交通补贴等,陆续以通知形式印发全国法院,各高院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政策红利推动落实到位。要大力推进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同步健全内部岗位交流机制,促进符合条件的不同类别人员合理流动,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总之,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任重道远,需要我们牢牢把握好司法责任、司法效能、司法公信、司法能力这四个重要抓手,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抓实改革措施的落地见效,确保改革蹄疾步稳、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