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文化建设 > 理论研究

简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

时间: 2016-09-07 11:19 点击量: 624

  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指受行政权力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权力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如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参与决策的制定、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等。“现代行政程序的中心理念就是,改变传统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一味被支配的被动地位,赋予行政相对人各种程序性权利,通过行政程序公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产生实体结果,通过程序正义吸收不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

  一、通过立法细化宪法规定的行政参与权

  宪法为一国之基本法,既规定了国家的权力,也确认了公民的权利。但是,由于宪法本身的原则性、纲领性决定了其所确认的公民权利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通过立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首先,要正确认识宪法规范所包含的思想,不折不扣地通过立法将其释放出来。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中有关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程序规范的设计,应当具有正当性,便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参与权。

  二、通过法治提升对行政参与权程序保障的认识

  法治的基本内容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笔者认为,通过法治提升对行政参与权的程序保障的认识,应当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将法治的基本内容通过行之有效的管道输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成为其法律意识的内核。将法治的基本内容溶解于行政程序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之中,使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神形合一。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的背后都有一定的法律思想所支撑,而法律思想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了法律规范的科学性,进而决定其可行性。过去我们的某些立法在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时,仍无法摆脱人治、专制思想的束缚,产生了不少背离法治思想的法律规范。将法治的基本内容晓喻社会民众,提高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法治所要规范的不是公民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通过救济保障行政相对人切实行使参与权

  “不能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由于我们对程序性质的认识长期存有偏差,“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导致我们对公民程序权利的轻视、淡漠,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也不尽完善。公民许多程序权利被侵犯不能单独提起法律救济,而只能在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起救济时,作为一个否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由附带提出。在行政程序法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虽然是一种程序权利,但行政相对人行使此程序权利,不仅为了确保其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同时还具有制约行政权、形成接受不利决定心理基础的功能。显然,后者的功能已经脱离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实体权利而独立存在。这种独立存在的程序权利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基础。

  (作者:刘俊  陈占敏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