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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座面包车塞21名学生,利川一司机被判刑!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9-02-01 16:24 点击量: 621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核载7人的小型面包车,竟塞下21名学生。利川一男子因驾驶超载面包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利川市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村村通客运”小型面包车,搭载放学的学生回家,在经过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人金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1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金某在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应折抵罚金。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第二种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第三种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第四种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的危险驾驶就属于第三种情形的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载。
  《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种、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意思就是本罪中知情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