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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保证金却有去无回? 法院:返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时间: 2018-07-27 10:10 点击量: 261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两企业签订货运合同,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40万,合同到期后,甲方未如期返还保证金,乙方追讨无果诉至鹤峰县法院,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甲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乙方保证金40万元,并自合同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支付乙方利息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
  2013年12月19日,某林业公司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以林业公司为甲方、货运公司为乙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生产的产品对外运输委托乙方负责承运;合同签订生效,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承运货物保证金40万元。合同期满,甲方一次性返还保证金给乙方,如双方续签合同,则保证金继续留存甲方;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货运公司承担了合同的规定内运输工作,未出现违约、矛盾纠纷等情况。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林业公司未向货运公司返还保证金。货运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起诉至鹤峰县法院。
  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林业公司缺席庭审,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货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经法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