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 评估人员,按照谁办案谁评估的原则确定评估责任人。在诉前保全、立案、诉讼保全、审理、执行阶段等各环节均应由相应承办人(经手人)进行评估。
第三条 评估方式,按照评估全覆盖的原则,采用普通评估和重点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后,承办人应在办案系统中如实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并将评估表打印存入副卷。
第四条 普通评估,是指承办人对其经办的涉企案件均应对照《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进行评估,如果认定不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在评估表上填写相应内容,即完成评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评估:
(一)审判执行行为会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后果的;
(二)影响当地支柱产业健康发展或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
(三)对企业家适用强制措施的;
(四)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
(五)涉企行政诉讼;
(六)其他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
上述重点评估的案件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和破产案件。
第六条 对于重点评估,承办人应当主动与企业联系并询问,总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现状及存在困难;是否愿意调解;是否同意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审理时间(开庭次数)需求;对财产保全有无异议及理由,有无担保和反担保;查封冻措施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执行的适度方式和强度;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法律文书是否公开等。综合上述情况,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立案庭、执行局和各审判团队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具体方案。
第八条 全州两级法院要定期对各部门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审管办每季度对全州法院填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优化办每半年开展一次涉企案件抽查,每年进行一次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优化办对有关重大影响案件应当予以督办。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市法院办理涉企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