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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油条” 利川一早餐店主被判刑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9-11-12 16:45 点击量: 115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为群众“吃得放心”提供了司法保障,可仍有少数人为了牟取利益铤而走险。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廖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被告人廖某找到A餐馆老板徐某商量,在其经营的餐馆开设一家早餐店,对外借用A餐馆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徐某予以答应。随后,被告人廖某在A餐馆旁开设了早餐店,加工、出售油条、馒头、面条等食品。在该早餐店营业期间,一直由廖某负责油条的加工,并以2元每根的价格出售,油条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400元。

  经抽检检验,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83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专家认定,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条中铝含量已经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长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或者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另查明,审理中廖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其中铝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经专家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预缴罚金,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