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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你当同事,你却盗刷我的卡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20-09-10 15:32 点击量: 73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苗)我们常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但是面对身边的人,又会少了警惕之心。这不,宣恩一男子就被住同一间房的同事盗刷了银行卡上的钱。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是同事,2019年12月20日晚,两人在青岛市某酒店同一房间住宿时,胡某某趁唐某熟睡之际,盗用唐某身份证与银行卡,利用自己的手机注册支付宝账号并绑定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2020年1月15日,胡某某利用此支付宝账号分两次转走唐某银行卡账户内现金1000元、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与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某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