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颜莎莎)日前,宣恩县法院根据相邻权纠纷当事人田某的书面申请,作出了一份行为保全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陆某某在相邻纠纷解决前对涉案房屋继续施工。
这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宣恩县法院作出的第一份关于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该案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陆某某系相邻关系,陆某某在未通过相应行政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紧邻田某房屋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层房屋。因紧靠田某住房,导致田某采光、通风和日照等生活权益受到了严重影响。
据悉,被申请人陆某某将继续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加层,故田某在提起诉讼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法院禁止陆某某继续施工,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保障其生活权益不再遭受进一步侵害。
宣恩县法院经审查认为,陆某某在收到行政机关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违规修建,打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加层,如不禁止,申请人田某的生活权益将再度遭受侵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作出禁止被申请人陆某某在相邻权纠纷解决前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施工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