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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据 恩施一房产公司被罚款30万元

来源: 咸丰法院 时间: 2017-12-21 17:08 点击量: 531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鲁平)2017年12月21日,咸丰县法院开具了一张特殊的罚单:因提供虚假证据,恩施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主任分别被处以30万、8万、5万元罚款。这是咸丰县人民法院为打击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而开出的首张罚单。

  事情还得从两起案件说起:

  一、田某某诉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0月9日,在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田某某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恩施州正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正中房地产公司)应该向谢某某退还的投资本金660万元及分红款进行保全。

  法院于10月13日向正中房地产公司送达《协助调查函》,要求该公司协助调查:谢某某在公司是否有投资款660万元,该投资款是否已退还给谢某某?谢某某在该公司的投资款是否有投资收益,收益金额是多少?该收益是否已支付给谢某某?

  同日,正中房地产公司回复:“ 正中大厦项目还在建设中,未进行结算,无投资收益。至此,谢某某在本公司无债权享有,无资金存款。”

  收到该回复后,法院通知了申请人田某某。因谢某某在正中房地产公司无债权享有,田某某撤回了诉讼保全申请。

  二、正中房地产公司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年1月10日,原告正中房地产公司起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正中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谢某某在正中房地产公司入股的正中大厦的开发、忠堡集贸市场的开发分红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正中房产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

  “ 现经我公司财务估算,谢某某预计可能有红利660万元,具体分红以各股东在销售完毕后召开股东会所确定的分红金额为准。”

  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裁定,对谢某某在正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正中大厦项目的分红款660万元及忠堡集镇市场开发项目的股本金120万元和分红款80万元(该两笔分红款以据实结算为准)予以冻结,在诉讼、执行期间不得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17年12月7日,法院收到控告书,控告正中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法院立刻召集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了解案情,调阅两案卷宗材料,发现正中房地产公司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协助调查回复》与2017年3月22日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内容截然不同。另查明,正中公司的正中大厦项目在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并未进行结算,目前该项目的合伙清算尚在法院审理中。

  法院认为,正中房地产公司在田某某和自己公司申请保全谢某某的投资款及收益两个案件中,就同一案件事实先后向法院作出了内容相反的《协助调查回复》和《证明》,属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进行,应当予以处罚。正中房地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对作出虚假证据负有责任,应当予以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