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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昕昱:发展中的保加利亚调解制度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03-24 14:37 点击量: 676

  为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同时也为了使本国法律与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相协调,保加利亚制定和修改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保加利亚与调解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调解法》、《民事诉讼法》、《2007年司法部第二号令》、《调解员道德准则》等。

  调解制度的主要类型

  根据保加利亚的调解实践,该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类型包括民间调解、法院附设调解以及特殊领域的调解。

  民间调解

  2006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保加利亚共有958名调解员取得了资格证书。这些调解员在调解中心或者民间调解员办公室主持调解活动。保加利亚政府目前尚未掌握民间调解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与调解成功率的统计数据。一些学者估计保加利亚民间调解机构每年受理案件约300件,调解成功率约为60%。

  法院附设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即由法院附设或委托独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在支持法院附设调解人士的帮助下,保加利亚法院附设调解项目得以实施。而在诸多法院附设调解项目中,比较著名的有普罗夫迪夫地区法院附设调解项目和索菲亚地区法院附设调解项目。

  2004年7月,普罗夫迪夫地区法院与保加利亚替代性纠纷解决协会合作开展了一项法院附设调解试点,由该非营利组织提供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并管理该项目。参与项目的调解员能够从美国律师协会中欧与欧亚法律计划和美国国际开发署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

  2009年,索菲亚地区法院也开始建立自己的法院附设调解项目。为了使调解员能够胜任调解工作,2009年3月,索菲亚地区法院的12名法官接受了美国专家32小时的调解培训。2009年夏,索菲亚地区的法官和调解员起草制定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以便统一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程序。同年10月,索菲亚地区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了一批志愿协助者。这些协助者负责索菲亚地区法院设立的和解与调解中心的日常活动。2010年3月1日,和解与调解中心正式运营。中心成员包括46名志愿调解员和11名志愿法官。和解与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中,使用调解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成功率较低。此外,在项目运行中还暴露出案件移送程序不规范、项目管理混乱和调解活动缺乏质量控制等缺陷。

  鉴于索菲亚地区法院附设调解项目存在的不足,2012年,索菲亚地区法院决定启动二期项目,旨在提高索菲亚地区法官的调解意识、推动中心的高效运转以及提高中心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为实现第一个目标,中心多次组织法官参加调解培训。法官调解意识的提高直接增加了法官向中心移送案件的数量。为了实现第二个目标,中心咨询了美国的调解专家,安排志愿协助者接受美国旧金山黑斯廷斯法学院有关法院附设调解项目管理的培训。在世界银行的赞助下,中心建立起现代化的互联网案件管理系统,工作效率明显提高。2010年6月,Smolian地区法院效仿索菲亚地区法院的做法,启动了法院附设调解项目。

  特殊领域的调解

  为适应新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保加利亚对特殊领域的纠纷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消费纠纷 早在2005年,保加利亚国会就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并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内设调解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帮助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因消费合同违约或买卖合同不公引起的纠纷。

  家事纠纷 《家事法》规定,法庭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者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为了扩大家事纠纷调解的适用,保加利亚在家事纠纷领域进行了调解项目的试点。2011年春,和解与调解中心选择了12名有经验的调解员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家事纠纷咨询服务并处理法官移送的家事案件。

  劳动纠纷 保加利亚《劳动法》未规定在一般劳动纠纷中适用调解。对于集体劳动纠纷,《集体劳动纠纷解决法》规定,集体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工会或劳动者协会或全国调解与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专利和商标纠纷 《专利法》修改前,原《专利法》未明确在专利和商标纠纷中适用调解。2011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于专利人、专利集体管理组织或专利权使用者组织间的合同,合同的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除此之外,《专利法》第40条还授权文化部长任命从事调解专利和商标纠纷的调解员。

  调解的基本原则

  自愿性原则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要求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当事人是否采用调解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公权力机关无权强迫当事人选择调解。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也遵循自愿性原则,不存在前置强制调解。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只能建议当事人选择适用调解,而无权强制当事人适用调解。

  调解员中立公正原则

  《调解法》要求调解员必须确保独立、公正与中立。新的《调解法》明晰了潜在利害关系的披露范围。据此,调解员有义务披露如下信息:调解员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配偶或近亲属;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准婚姻关系;曾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可能对调解员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由。为了保证调解员的中立与公正,《调解法》要求在调解程序的每一阶段,调解员都要签署声明,证明其已向当事人披露所有上述规定的信息。

  保密性原则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调解员拒绝作证的权利,调解保密性的内容得以进一步充实。2011年,为了与欧盟《调解指令》保持一致,保加利亚对《调解法》第7条进行了修改。根据新的《调解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调解员在法庭上不得被询问有关当事人向调解员透露的信息以及与调解结果相关的信息。然而,与其他原则一样,调解保密性也存在例外。《调解法》规定了三种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一是保密信息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等不法行为;二是为了保护儿童的特殊利益和人身利益;三是披露将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在保加利亚,成为一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通常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没有刑事犯罪记录;(2)未被禁止从事调解活动;(3)成功完成调解员培训;(4)被列入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对于外籍调解员,《调解法》要求其必须是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或瑞士公民。

  调解员的选任 调解员由当事人从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中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调解员,当事人选择的调解机构将会为当事人推荐调解员。调解活动可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主持,但对于各个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的角色,法律没有进行规制。在共同调解中,调解员之间的角色和专业应尽可能形成互补。例如,在家事调解中,如果采用共同调解的方式,那么调解员最好分别来自法律和心理专业。

  调解员的培训与认证 在保加利亚若想成为一名调解员,必须首先完成调解员培训项目。调解员培训项目通常需要60个小时,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模拟两个部分。通过调解员培训后,调解员候选人必须申请进入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司法部将会向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候选人发放调解员资格证书。只有进入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的调解员才能使用"调解员"这一称谓。

  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2011年之前,诉讼时效的中止仅发生在诉讼程序中。2011年,新的《调解法》规定"在调解程序进行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如果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时决定使用调解,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中止诉讼程序,法庭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中止诉讼程序6个月。如果6个月的中止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没有要求法庭继续进行诉讼程序,法庭将会撤销案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法庭中止案件审理,法庭将会按原计划继续审理案件。

  调解协议的执行 在保加利亚,调解协议不具有直接执行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协议无法得到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公证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两种途径获得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庭签发支付令。法庭会对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调解协议通过审查,法庭将签发支付令。对于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即使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法庭签发支付令,而无需等待被执行人是否对支付令持有异议。

  调解程序的终止 为避免调解程序的不当拖延,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调解,《调解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发生以下情形时,调解程序终止: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调解程序;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程序;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自调解开始之日起超过6个月。在实践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即便调解程序已进行6个月,调解仍可以继续进行。如果调解员依自我判断得出调解将无法公平公正进行,《调解法》还赋予调解员终止调解的权利。

  调解制度之评析

  保加利亚调解制度以欧盟《调解指令》为蓝本,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调解法》《2007年司法部第二号令》《调解员道德准则》《民事诉讼法》等。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保加利亚调解制度日臻成熟,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对此,保加利亚调解制度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推动调解的进一步发展。

  扩大调解制度的适用

  由于政府宣传不足,加之调解仍属于新兴事物,因此,保加利亚民众对调解知之甚少。目前,调解制度的推动主要来自于调解员和法官。个体对于制度的推动固然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更重要的在于政府对于调解项目的宣传和支持。保加利亚政府可以通过调解宣传、专家讲座等方式来扩大调解制度的影响。此外,调解机构数量有限也是制约调解制度发展的一个因素。在今后,保加利亚应当增加调解机构的数量,尤其是增加偏远地区调解机构的数量,鼓励和扶持调解机构的发展,使更多的民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调解服务。

  细化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

  保加利亚调解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星规定到系统规范的过程,但到目前为止,保加利亚调解规范仍属于粗线条式,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今后可从三个方面完善调解制度:一是明确调解员培训组织准入的具体标准;二是建立完善的调解质量控制体系;三是统一调解员完成培训项目的认定标准。

  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

  索菲亚地区法院设立的和解与调解中心的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数据表明,68个案件中有19个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参加调解,缺席率高达28%。对于不参加调解的当事人,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制裁措施。关于如何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解与调解中心的做法为保加利亚的其他调解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该和解与调解中心提出如下要求:法院应更加仔细地挑选移送中心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应尽最大可能获取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向当事人电话确认调解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拒不参与调解程序的,法院可以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