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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新发展与前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02-10 11:00 点击量: 980

  多年来,辩诉交易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灰色地带。基于当前的辩诉交易制度,检察官提出的认罪协议仅受到辩护律师的审查,并主要由辩护律师保证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并不公开进行,辩诉交易的有效辩护问题,不仅受到证据效力和犯罪严重性的影响,也受制于律师的水平、薪水和热忱度等因素。由于辩诉交易通常非正式地进行,所以如何保证其中的有效辩护,至关重要。

  如何看待无效辩护:联邦最高法院最新判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此前将辩诉交易视作诉讼的附带问题,很少考虑加以规制。不过2012年以来,辩诉交易中的有效辩护问题有了新的进展。2012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对拉弗勒诉库珀案与密苏里诉弗莱伊案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导致被告人拒绝辩诉交易的无效辩护,符合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案中的“辩护缺陷”和“损害结果”双重标准。根据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因律师不适格导致被告人拒绝接受认罪协议可能符合辩护缺陷标准,同时,由此未能达成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诉交易可能符合损害结果标准。

  在弗莱伊案中,弗莱伊曾三次因无证驾驶而被定罪,在2007年又被指控犯有该罪,并将被判处最高四年的监禁刑。检察官向辩护律师提出减轻指控至轻罪以及减少刑期至90日的书面认罪协议,并附有明确的协议期限,但律师没有将该认罪协议告知被告人,导致该提议过期失效。随后,弗莱伊在未知悉认罪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认罪答辩,并被判处三年监禁。在随后提出的定罪后救济申请中,弗莱伊指出,如果他知悉检察官提出的认罪协议,就会接受该协议。州初审法院驳回了弗莱伊的申请,该裁决随后被州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认为,弗莱伊被认定重罪并判处更重的刑罚,导致其权利遭受损害,据此撤销原判,允许弗莱伊重新接受审判或者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认罪协议。

  库珀案件涉及类似的问题。2003年3月,库珀朝曼迪连开四枪,而曼迪最后侥幸逃生。随后,库珀被密歇根州指控蓄意谋杀和其他三项犯罪。州检察官曾两次提议取消两项指控,并对其他两项指控建议51个月至85个月的刑期,库珀认罪并向法官表示他自愿接受该提议。然而,库珀的律师告诉他,由于被害人中枪部位在腰部以下,所以检察官不能证明谋杀的故意。鉴此,库珀拒绝了认罪协议,经过法庭审理,他被定罪并被判处185个月至360个月的强制最低刑。库珀以无效辩护为由提出上诉,州上诉法院驳回了该申请。尽管1996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为州法院确立了定罪的审查标准,但联邦地区法院随后拟定了人身保护令的救济措施,制定了认罪协议的具体执行标准。第六巡回法院认为,库珀失去了被判处更低刑罚的机会,其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

  辩诉交易的制度定位: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分歧

  联邦最高法院肯尼迪大法官执笔起草的多数意见,主要强调辩诉交易在当下刑事司法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核心作用。辩诉交易大约解决了95%的刑事案件,并实际决定被告人是否被监禁及其将被判处的刑期。他们认为,辩诉交易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管理极为重要,以至于辩护律师在辩诉交易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拉弗勒案中,检察官主张,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正审判与审判后定罪的可靠性。然而,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有效辩护权延伸至量刑阶段并包含定罪、量刑阶段的任何不利后果,公正审判并不能消除所有审前的宪法性错误。此外,在拉弗勒案中,州法院认为,库珀明知且明智地拒绝两项认罪协议,并选择接受审判。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该主张将被告人明知且明智的认罪决定和斯特里克兰判例确立的综合权衡标准混为一谈。进一步讲,州法院的判决与斯特里克兰标准是相互矛盾的,这意味着法院适用了错误的法律规则。此外,州法院承认库珀案中存在辩护缺陷,这种观点也可以理解为忽视了对最终判决的损害结果。

  在弗莱伊案中,密苏里州法院强调,法官和检察官很难了解与纠正律师的不适格情形,律师失职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而难以取证,并且没有明确的审查标准。因此,为了界定辩护律师的义务范围,最高法院多数意见通过查阅美国律师协会与州律师协会的职业规范以及联邦与州的相关判例,提出辩护律师有义务及时向被告人告知正式的认罪协议。这可以帮助检察官和初审法院防止事后随意提出所谓的无效辩护,例如,检察官提出的认罪协议应当被记录在案并附卷保存以供核查。目前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和新泽西等州已经制定了这样的程序。

  少数意见认为,陪审团审判才是刑事诉讼的常规程序。大法官斯卡利亚提出,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仅仅关注有罪判决的公正性,而非辩诉交易的公正性。被告人无权进行辩诉交易,对于无效辩护不应提供救济措施。他据此主张,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的创新是前所未有的、含糊的,其做法未能详述适当的救济措施,并且下级法院也难以界定它的适用范围。州法院在拉弗勒案中的观点正确阐述并合理适用了斯特里克兰标准,并无不当之处,因此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大法官斯卡利亚还认为,虽然辩诉交易应当予以规制,但是这种规制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无关,应当由立法机关而非法院来制定非宪法性的救济措施。大法官斯卡利亚与大法官阿利托都在异议中力求通过法官的裁量权来规制检察官的交易行为。

  辩诉交易制度将如何发展

  对于拉弗勒案与弗莱伊案在理论上如何激进、在实践中将改变什么,最高法院少数意见与多数意见的看法截然不同。

  少数意见以原旨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些案例,认为它们彻底打破了最高法院有史以来对于陪审团审判和无辜者的关注。少数意见认为,多数意见提出的所谓救济措施在美国判例中闻所未闻,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可能让大量被告人提出无效辩护申请,从而导致无效辩护申请的滥用。

  多数意见则认为,他们是在运用斯特里克兰判例中既定的法律规则和现行职业规范来解决一个新问题,类似的规则已经存在了三十余年,没有造成无效辩护申请的滥用,并且检察官和法官可以有效防止滥用申请权。

  从法理上看,双方各执一词,难分伯仲。但是,多数意见的论点更有说服力,相应的做法也算不上是创新。实际上,斯特里克兰标准长期以来一直要求法院将现行职业规范作为律师的行为准则,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积极地执行该要求。同时,基于以下原因,拉弗勒案和弗莱伊案不会在实践中产生负面影响:

  第一,这些判决认可了多数联邦法院和律师协会过去一直适用的无效辩护标准,这一做法无可厚非。一些联邦巡回法院早已适用多数意见提出的规则,并没有造成负面后果。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律师协会以及法院制定了相关规范,要求辩护律师将认罪协议及时告知被告人。因此,相关规则已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与法律并不冲突。

  第二,正如在斯特里克兰案中,被告人申请无效辩护很难同时满足辩护缺陷和损害结果双重标准一样,在拉弗勒案和弗莱伊案中亦是如此。斯特里克兰案所确立的辩护缺陷标准对律师来说是如此宽松,以至于辩护基本上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一旦面临争议,法官倾向于解释律师的疏漏是为了节约资源、获取信任的辩护策略,而非过失疏忽。

  此外,被告人很难证明检察官将会信守认罪协议,法官将会接受辩诉交易以及其最终会因接受辩诉交易而受益。当案件中存在新事实或其他影响诉讼进程的因素时,这种损害结果尤其难以证明。

  第三,法官通常不愿推翻此前的判决。这种司法倾向增加了斯特里克兰案确立的“损害结果”和“辩护缺陷”标准的证明难度。实践中,一些法官倾向于对在法庭上主张律师不适格的被告人判处重罪。

  第四,即使权利受到损害的被告人胜诉,法官通常也不会提供过度的救济,恰恰相反,被告人常常面临救济不足的问题。虽然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在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方面,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审判揭示了被告人的罪行,并提供了大量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这些势必会影响法官最终的判决。并且法官会考虑审判资源、保护目击证人和线人安全等因素。因此,即使法院提供司法救济,这些救济措施也不可能唾手可得。

  司法领域外的改革方案

  在弗莱伊案中,大法官斯卡利亚认为,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在规制辩诉交易和提供专门救济措施方面篡夺了立法者的职能。但是,实际上,在弗莱伊案和拉弗勒案中,多数意见为其他机构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促使他们积极采取适当的行动。与大法官斯卡利亚主张的权力分立的静态理念相反,多数意见强调有关机构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动态、流畅的合作。

  首先,检察官有足够的动力防止无效辩护。从本质上看,目前的辩诉交易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协作性的。刑事司法的模式已经从角斗场变成了谈判桌,这种转变已经彻底改变了控辩双方的动机。除了检察官以外,法官也倾向于通过鼓励被告人接受认罪协议并促成辩诉交易来清理积案。辩护律师需要快速处理大量案件,同时避免面临不适格的指控。法律咨询委员会和律师协会也积极地致力于防止无效辩护。

  立法机关同样支持辩诉交易,通过辩诉交易快速地认定犯罪,有效维护公共安全。拉弗勒案和弗莱伊案提出的救济措施,综合利用诉讼各方的动机来促使被告人最终认罪,同时促使诉讼各方参与到辩诉交易之中,保证辩护的有效性。诉讼各方应当通过更多努力确保被告人了解认罪协议的优势,促使他们接受有利的认罪协议。

  其次,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改革聘请更多的公职律师、律师助理和调查员等,使律师能够少而精地处理案件,并且更加关注司法个案。不过,这一方案将会花费大量的资金,加上被告人在社会上是并非受欢迎的群体,所以不太可能在短期内有实质进展。

  再次,其他机构更有可能推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例如,检察官可以用口头建议代替书面认罪协议,直接将认罪协议告诉辩护律师。检察官也可以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审判或者认罪后的量刑建议,并且拟定违约条款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检察官可以通过比较审判与认罪协议中的定罪可能性与预期刑期来促使被告人认罪。同时,被告人可以询问相关问题,以便准确理解认罪协议的内容和认罪的好处。检察官还可以对被告人接受或者拒绝认罪协议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以便法官进行审查,并且防止被告人事后主张从不知晓认罪协议或者不理解认罪协议的内容。

  同时,公职律师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员也可以参与改革。他们可以培训新律师,并且为有经验的律师提供反馈意见。他们还可以定期就个案与律师商讨,并参与其中的个别案件。案件审结后,监督员可以随机审查案件,并征求被告人(以及检察官和法官)关于如何提高辩护质量的意见。监督员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在律师招聘、解雇、支付薪酬、晋升等环节淘汰不适格的律师。

  法律咨询委员会可以修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并拟定规制认罪协商的相关规则。关于辩诉交易规则,可以规定法官在庭前会议以及认罪协商程序中进行审查,确认是否达成了认罪协议以及被告人是否就此与律师进行商量。同时,可以考虑逐渐放宽对法官参与辩诉交易或者就认罪协议提出意见等方面的法律限制,这在大多数辖区是有积极意义的。

  即使没有新的法律规定,法官也可以基于裁量权拟定相应的操作规则,例如,法官可以对禁止参与辩诉交易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认罪协议作中立性的解释。在参与辩诉交易程序过程中,法官可以提供关于定罪率和预期刑期的可靠信息,甚至是保留意见。量刑委员会可以通过汇编常见犯罪的定罪量刑,统计数据并将其转换为浅显易懂的图表,为法官和辩护律师提供有效的辅助。

  最后,律师协会也可以进行积极的探索。例如,通过起草和更新各种纪律规则、道德准则和执业标准来准确界定律师的职业义务,也可以将这些规则纳入律师资格考试和继续司法教育中,供律师学习培训。同时,还可以专门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制定培训材料和清单,有效指导新入行的律师,并提醒经验丰富的律师就认罪协议及时向被告人提出建议。

  此外,也可以对违反义务的律师,尤其是重复犯错或者情节极为恶劣的,给予训诫、停职或者吊销律师资格等处罚。

  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目前的辩诉交易被普遍认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在认罪答辩中具有现实意义,辩护律师必须在辩诉交易和量刑程序(而非仅在少数陪审团审判中)为被告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公正的审判不能自动消除无效的辩诉交易以及被告人由此被判处更重刑罚的不公正结果。因此,拉弗勒案和弗莱伊案确立的标准,有助于激励其他诉讼参与者来防止和纠正这些不公正。

  司法领域之外的改革对于保证公正、准确的定罪大有裨益。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设立了一个有力、有效的对抗制度,这种制度不仅检验被告人的认罪,也检验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

  在辩诉交易中,这种对抗制的检验标准能够促使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并向被告人提出最有利的建议。其他的参与人,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帮助辩护律师做好本职工作,弥补他们的不足之处,这有助于缓解辩护律师良莠不齐的现状。

  司法领域之外的改革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为它们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不是与此相反。它们能够确保被告人了解辩诉交易的实质以及进行辩诉交易的优势。

  (作者单位:杜以静/编译 刘静坤/审校 西南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