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件播报

酒后持刀砸店毁坏财物 二男子被判刑

时间: 2017-10-12 09:37 点击量: 88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微)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向谢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吴某某酒后从来凤县城乘车至宣恩县李家河集镇龙虎路,杨某某持刀将陈某某瓷砖店内的瓷砖砸毁,随后与吴某某共同将向某的瓷砖店的卷闸门、烤火桌、瓷砖等物品砸毁。经认定,向某瓷砖店被损毁财物的损失价格为3474元,陈某某瓷砖店被损毁财物的损失价格为145元,共计损失361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告知其在来凤县革勒车镇派出所旁等候,后随同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和吴某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坦白,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