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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伤眼,飞来横祸谁来赔?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8-10-09 16:09 点击量: 689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烟花的生产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陈某某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30日早上,陈某某家办丧事,在烟花燃放完毕后约半个小时,陈某某便将死者衣物等堆放在坟前进行清理燃烧,且火堆离燃放完的烟花筒距离很近。约上午九点多钟,烟花筒里又发射出几响礼花弹,其中一枚礼花弹击中了陈某右眼,导致陈某受伤。陈某认为该事故系因商店销售的烟花爆竹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销售者和生产商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商店和烟花生产商一并告到法院。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争议产品即事故烟花存在缺陷,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被告仅以产品检验报告欲证明其产品没有缺陷,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烟花燃放者按照“燃放说明”进行操作,并无不当,但烟花燃放后较短时间内(半小时左右)陈某某便在烟花筒旁焚烧衣服,是引起烟花二次燃放的直接原因,因此陈某某也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以上,法院判决生产者对陈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付责任,陈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付责任。经法庭向陈某释明后,陈某明确表示不要求陈某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