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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被酒驾车主撞伤 建筑公司垫付赔偿款后行使追偿权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8-03-12 09:59 点击量: 577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姚星)2016年10月5日晚,被告胡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撞断施工路段标志杆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鸦来公路某标段工地看守值班的赵某撞倒在施工现场,造成赵某受伤。

  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4715.56元。

  赔偿后,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胡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赵某值守的拦车花杆发生碰撞,导致拦车花杆横移将赵某撞到受伤,且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将胡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追偿已赔偿给赵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261.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某某承认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本案中,被告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的雇员赵某受伤,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给赵某赔偿后向被告胡某某追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471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