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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内盗窃小学5次 宣恩一男子被判刑

来源: 宣恩法院 时间: 2017-12-26 08:40 点击量: 44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李蓉)近日,宣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佘某,去年因盗窃罪入狱,出狱后却不知悔改,今年又干起了“老本行”......

  被告人佘某,1995年生人,是宣恩县人,2017年8月11日至18日,佘某先后五次进入宣恩县珠山镇某小学内进行盗窃:

  2017年8月11日,进入宣恩县珠山镇某小学教学楼五楼美术教室内盗得电脑主机两台,卖得人民币120元;

  2017年8月12日,进入宣恩县珠山镇某小学教学楼五楼美术教室内盗得电脑主机四台,卖得人民币200元;

  2017年8月14日,进入宣恩县珠山镇某小学教学楼五楼美术教室内盗得电脑主机四台、鼠标四个、键盘四个,卖得人民币200元;

  2017年8月15日,进入宣恩县珠山镇某小学存放电脑的教室和宿舍楼,未盗得财物;

  2017年8月18日,佘某进入宣恩县珠山镇某小学欲行窃,被门卫发现,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佘某总盗得电脑主机10台,鼠标4个,键盘4个,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8048.00元。事后,佘某销赃获款52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后两起事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配合追缴赃物并已退还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均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5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