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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为钱上赌桌 违法犯罪终受罚

时间: 2017-09-15 16:01 点击量: 73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 杨春桃)一心为钱押“三公”、“放马”、“打水”,未曾想被判刑、处罚金、还要追缴违法所得。9月15日,利川市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被告人郭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邓某辉与被告人向某利商议用扑克牌押“三公”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二人进行分工,由向某利负责安排场地、提供赌具、组织参赌人员;邓某辉负责联系“放马”(地方俗语,即按日息5%比例放贷)人员,在赌博过程中以“打水”方式抽头渔利。

  5月22日至26日,向某利、邓某辉邀约了朱某红、曹某顺、姚某富等人先后在向某利家的一楼大厅内、利川市柏杨坝镇村民向某林家进行赌博,并聘用了放哨人员。在此期间,被告人蒋某越、郭某明知邓某辉、向某利等人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以“放马”方式提供资金帮助。

  5月27日,因多次参赌的朱某红无力偿还蒋某越、郭某的14万元“马钱”被逼债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遂案发。

  5月31日,向某利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柏杨坝派出所投案,并退交赃款9000元。审理中,邓某辉、向某利、蒋某越、郭某分别退缴赃款11000元、1350元、7800元、6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辉、向某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蒋某越、郭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赌博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